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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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8:10 阅读次数:115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140号 【发布日期】1995-11-09 【生效日期】1995-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法函〔1995〕14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