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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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5]157号
【发布日期】1995-12-07
【生效日期】1995-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5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