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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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10:29:05 阅读次数:100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1995]151号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1995-1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法〔199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一九八六年本院下发法(刑一)函〔1986〕20号《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以来,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完善,为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多新的法律依据,使许多案件勿需请示也可依法妥善处理。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案件能及时审结,现对向我院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及应注意事项重新通知如下:  一、报送请示案件的范围应严格限制在:1、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的案件。2、在本省、市乃至全国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易引发群众激愤、新的社会矛盾和外事交涉的案件。3、适用法律不明的案件。4、按有关规定须报我院内审的涉外、涉港澳台和涉侨眷案件。5、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案件。除以上各类案件外,其他案件请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自行依法研究处理,不要再报送我院请示。  二、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  四、报送请示案件,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请示报告中要写明中、高级法院审委会的意见,重大案件以及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原则分歧的案件还须附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审委会、政法委有几种不同意见,也应写明各自倾向性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