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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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6]70号
【发布日期】1996-04-25
【生效日期】1996-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6年4月25日法函[1996]70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第二种意见,即: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