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5:11
阅读次数:127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1996-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