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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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5:11 阅读次数:127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6号 【发布日期】1996-05-16 【生效日期】1996-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 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