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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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19日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