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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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7:51 阅读次数:1070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6-19 【生效日期】1996-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19日法函[1996]10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经报字第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郑州铁路局因铁路用地侵权纠纷对郑州市车辆修配厂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我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