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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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8:17 阅读次数:139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2号 【发布日期】1996-03-25 【生效日期】1996-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 (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于1990年11月12日下发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就如何执行该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向我院请求,现解答如下:   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