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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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1996-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