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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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38:42 阅读次数:98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9号 【发布日期】1996-07-04 【生效日期】1996-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