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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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45:31 阅读次数:101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6]150号 【发布日期】1996-10-09 【生效日期】1996-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 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 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 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法函[1996]15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经请[199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已经我院批准,你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如果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