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0: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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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6]17号
【发布日期】1996-11-22
【生效日期】1996-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
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法复[1996]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