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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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0:52:14 阅读次数:103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1997]36号 【发布日期】1997-03-19 【生效日期】1997-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 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法函[1997]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