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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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求赔偿的

发布日期:2006-05-16 11:48:12 阅读次数:101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08-05 【生效日期】1997-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7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7〕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