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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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12:13:25 阅读次数:91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1998]145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生效日期】1998-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 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法〔1998〕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