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17:39 阅读次数:929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1号 【发布日期】1999-01-15 【生效日期】1999-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