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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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19:12 阅读次数:110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9]3号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1999-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