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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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33:14 阅读次数:72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4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