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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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33:42 阅读次数:83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行[1999]第14号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 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行〔1999〕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此复                           200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