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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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行[1999]第14号
【发布日期】2000-02-29
【生效日期】2000-0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
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行〔1999〕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豫法行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此复
200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