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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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2:37:32 阅读次数:92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0]95号 【发布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 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法〔2000〕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 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