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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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6-05-16 13:15:07 阅读次数:61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2000-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