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3: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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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1号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