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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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