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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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5-16 13:30:16 阅读次数:59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函[2001]46号 【发布日期】2001-08-20 【生效日期】2001-08-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 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