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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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6-05-16 13:35:32 阅读次数:70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3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号)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