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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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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3:51:50 阅读次数:88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5号 【发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2003-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