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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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3:57:09 阅读次数:78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2003-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6号)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