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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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5-16 13:58:56 阅读次数:73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3-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 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