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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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16 14:01:08 阅读次数:91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2号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