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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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0:29:04 阅读次数:77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2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 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21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1997年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