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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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0:33:00 阅读次数:89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10-13 【生效日期】1997-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