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6-06 0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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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法发[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03-26
【生效日期】199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发[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19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