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0:42:40 阅读次数:85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05-12 【生效日期】1998-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高检发释字〔1998〕2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