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6-06 0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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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