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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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200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