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6-06 0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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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200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
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00年3月1日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