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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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06-06 01:08:30 阅读次数:137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22 【生效日期】2000-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