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7-04-16 08: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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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7〕7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释〔2007〕7号,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