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发布日期:2006-08-28 12: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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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信托)业务种类及方法书
第一章 业务的种类
第一条 本行接受的信托种类及金钱信托的种类如下:
第一 信托的种类
(一)金钱信托
(二)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
(三)有价证券信托
(四)金钱债权信托
(五)动产信托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信托
(七)地上权信托
(八)土地租赁权信托
(九)包括(综合)信托(对信托业法第4条各号所列举的财产,将二个以上不同种类的财产,以一项信托行为而接受的信托)
第二 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特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三)运用方法为非特定和非指定的信托
第二条 除上述业务外,本公司并营的业务如下:
(一)保护寄存
(二)债务担保
(三)不动产买卖媒介
(四)不动产租赁媒介
(五)金钱借贷媒介
(六)办理收取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缴纳金
(七)办理支付公债、公司债或股票的本金利息或分红金
(八)执行有关财产遗嘱
(九)会计检查
(十)代理财产的取得、管理、处理或租赁事务
(十一)代理财产的整理或清算事务
(十二)代理债权催收事务
(十三)代理债务履行事务
第二章 业务的方法
第三条 接受信托时收容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车辆及其它运输用设备
(二)机械用设备
(三)夹金及其它贵金属
第四条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种类如下:
(一)金钱
(二)公债、公司债、股票和期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三)信托的受益权
(四)金钱债权
(五)车辆和其它运输设备及机械用设备
(六)土地及其附着物
(七)地上权及土地租赁权
(八)由信托财产发生的天然的或法定的成果
(九)外币
(十)夹金及其它贵金属
(十一)根据信托目的加以保存和改良的信托财产,或利用属于信托财产的土地所必需的财产
第五条 根据信托业法第9条规定,有关弥补或补足的事项如下:
第一 须进行弥补或补足的金钱信托的种类
(一)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
(二)运用方法为特定或指定的金钱信托
第二 弥补或补足时及其程度
(一)资本造成损失时,弥补全部损失或一部分损失
(二)未达到以信托行为保证的一定的利益率时,补足其不足的部分
(三)弥补资本、补足利益,是根据委托者的选择,以其中之一或二者合起来签定的契约进行的
第三 弥补或补足的日期
弥补资本是在信托终了时进行的,补足利益是在每一计算期末、信托终了或根据特约规定的其它的日期进行
第四 弥补或补足额的计算方法及其金额
(一)损益的计算方法
(1)可以计入利益的如下
1.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各种收益
2.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或清算所发生的盈余
3.信托财产的估价利益
4.参照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信托财产利益的
(2)可以计入亏损的如下:
1.信托报酬
2.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保证费及其它特别报酬
3.为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所需的各种费用
4.由于信托财产的买卖、转让和作其它处理,以及偿还和清算等发生的亏损
5.信托财产的估价损失
6.信托财产的税捐及其它负担
7.信托财产的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8.参照垫付金利息、借入金利息及其它信托目的,准许作为损失的。
(2)弥补和补足的金额
1.资本的弥补额
当总损失额超过总利益额时,将其超过额作为资本的损失额,根据信托契约以其全部或一部分作为弥补额。
2.利益的补足金额
从总利益额扣除总损失额后的余额未达到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的利益额时,其不足额即作为补足金额。另当其无余额时,则以信托契约规定的按保证利率计算,将相当于利益金额的数额作为补足金额。
第五 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的处理方法
信托财产的估价损益,是原则上将其列入弥补和补足的计算之内的。但可以在信托终了时之前进行滚存,作为扣除以后的估价损益处理。
第六 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的有关其它事项
信托终了,信托财产不能换成现金时,只要不违背信托目的,并根据信托行为取得权利者的同意,可以信托财产的现状进行交付。此情况下不进行资本弥补和利益补足。
第六条 运用方法为指定的金钱信托中,对有资本弥补的契约(贷款信托除外),在每计算期末将该计算期末的贷款金等余额乘以1000分之10以内的比例后的金额转入信托财产中的债权偿还准备金帐户。
上述债权偿还准备金帐户的金额,于下一计算期转回到利益。
第七条 根据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将信托财产作为固定资产时的财产种类和价格算定方法如下:
第一 财产的种类
证券交易所有法定行情的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
第二 价格算定方法
(一)价格的算定是根据本行营业所所在地的交易所,或以信托契约规定的交易所的行情中扣除100分之1以内后的价格。
(二)上述行情是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普通交易行情或本公司在履行所负担的对受益者债务的当天最接近终了交易所市场的最终行情。
(三)本行在履行所负担的对受益者债务的当天和在其3天以前以内无行情时,由受益者或委托者(既无受益者又无委托者时,则由信托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者)及本行的承认按最近的行情算定价格。
第八条 根据信托法第57条规定解除金钱信托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运用方法为特定的金钱信托,即使由委托者享受全部信托利益,信托也不作为解除。但当委托者或归属权利者符合下述各项中某一项申请时,可以视情况解除信托。
(1)委托者死亡时
(2)委托者由于天灾地祸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大部分财产失掉时
(3)委托者如不依靠信托财产即无法还清债务时
(二)根据上述规定附则,解除信托时可以其信托财产的现状进行交付。在领取时将其信托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违约损害金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领取。
第九条 由本行领取的报酬额的计算方法如下。但对其中第二至第七中信托处理上有困难的,由受益者或委托者(既无受益者又无委托者时,则根据信托行为规定的其他权利者)与本行签订协定,另行领取相当的报酬。
第一 金钱信托
(一)基本上以资本计算报酬时
一年为1000分之80以内
(二)基本上以收益计算报酬时
从收益中扣除担保费后的余额的100分之50以内
(三)基本上以资本和收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四)基本上以信托财产计算报酬时
一年为1000分之50以内
(五)基本上以信托财产和年间的信托金计算报酬时
对信托财产为一年1000分之25以内
对年间信托金为一年1000分之80以内
根据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签订有弥补或补足契约时,除上述报酬外,作为担保费可领取下述报酬。
(1)签订有弥补资本契约时
资本金额的年1000分之20以内
(2)签订有利益补足契约时
资本金额的年1000分之10以内
第二 金钱信托以外的金钱信托
(一)基本上以资本计算报酬时
一年为1000之80以内
(二)基本上以收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50以内
(三)基本上以资本和收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第三 有价证券信托
(一)管理或运用
(1)基本上以受托财产计算报酬时
对信托价格的年1000分之50以内。但信托价格可根据票面金额。
(2)基本上以收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50以内
(3)基本上以受托财产和收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二)处理
(1)基本上以处理价格计算收益时
1000分之100以内
(2)基本上以处理利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50以内
(3)基本上以处理价格和处理利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第四 金钱债权信托
(一)债权催收时的报酬
催收金额的1000分之200以内
(二)债权转让或其它处理时的报酬
转让或处理额的1000分之30以内
第五 动产信托
(一)管理
(1)基本上以受托财产计算报酬时
接受信托当时的价格的1000分之50以内
(2)基本上以收益计算报酬时
1000分之30以内
(3)基本上以受托财产和收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第六 土地和其附着物的信托、地上权信托、土地租赁权的信托
(一)管理
(1)基本上以受托财产计算报酬时
对固定资产税征税标准价额的年1000分之50以内
(2)基本上以收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30以内
(3)基本上以受托财产和收益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一)和(二)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二)处理
(1)基本上以处理价格计算报酬时
1000分之200以内
(2)基本上以处理利益计算报酬时
100分之50以内
(3)基本上以处理利益和处理价格计算报酬时
根据上述(1)和(2)计算的报酬额的各一半以内
第七 包括信托
根据信托财产种类,适用上述第一至第六各项规定。
第八 本公司除以上报酬外,尚可领取下述特别报酬:
(一)上述第一至第七的各项信托中,交付给受益者的利益年超过10%时,可领取超过利益的30%以内的特别报酬。
(2)处理由于处理信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时,按处理价格的1000分之100以内收取特别报酬。
第十条 向委托者或受益者提供特别利益的有关事项。本行当前不得提供特别利益
第十一条 对贷款信托根据取得有价证券的方法运用信托财产的有关事项如下:
根据取得有价证券的方法,运用贷款信托的信托财产时,其运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信托财产的20%。
第十二条 根据贷款信托法(1952年法律第195号)规定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在该法第6条第4项和第11条中明确为,以固有资产而取得时,可以将此受益证券注销,使该贷款信托的有关契约宣告结束。
以上(最后修订于198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