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日本审计标准
发布日期:2006-08-28 1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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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审计标准
“一般标准”:
1.对企业单位发表的财务报表的检查,应由一个人或几个人象一位审计员一样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去执行。审计人员和他的委托人之间应当没有重要的亲属关系。
2.审计人员在涉及事实的确认,对会计事务处理行使他的判断,以及发表他的意见等问题时,应当经常保持在精神状态上的独立性。
3.审计人员在检查的执行和报告的编制方面,应当精心工作,谨慎小心。
4.审计人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应泄漏或暗地里利用在他的专业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
“现场工作的标准”:
1.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地、并有计划地根据适当的审计计划完成检查工作。如有助手,应根据一项适当的计划予以充分的指导和监督。
2.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他对现存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以及他对该制度的信赖程度来合理地决定审计的检查范围。
3.审计人员应当借助于充分考虑需要检查的各项目固有的重要性,相应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来完成一项检查工作,直到他能够对财务报表提供发表意见的合理根据为止。
“编制报告的标准”:
1.审计人员在他的报告中应当清楚地说明他已经完成的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他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2.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他已经检查过的财务报表所表现出的财务状况和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公正合理。
3.审计人员在其报告中应当反映的那些项目,即在检查过程中,它们可能不会影响本期的财务报表,但它们可能对将来的财务报表有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