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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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计标准

发布日期:2006-08-28 12:34:58 阅读次数:1177
  “一般标准”:   1.检查工作必须由受过充分技术训练和精通业务的一位审计人员或若干审计人员去完成。   2.与委派任务有关的一切问题,审计人员必须在精神状态上保持独立性。   3.对检查工作的执行和报告的准备方面,应当精心工作,谨慎小心。   “现场工作的标准”:   1.现场工作必须周密地加以规划,如果需要助手,其工作必须受到严格地监督。   2.需要对现有的内部控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评价,以决定其可信赖的程度,并作为决定总的抽查的范围,而该项抽查是受审计程序所限制的。   3.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和通函询证等方法获得充分的、足够的作为证据的材料,以便作为审查财务报表时发表合情合理的意见的根据。   “编制报告的标准”:   1.审计报告应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反映。   2.审计报告应说明公认的会计原则是否在本期和前期都曾经被一贯地遵守。   3.在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所有信息,除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应被视为是合理的与完备的。   4.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一项对整个财务报表提出的意见;或是一项对检查结果不能表示意见的断言。当不能表示一项全面的意见时,必须说明其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当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上签证后,审计报告就应当明确说明关于审计员检查工作的性质以及审计员承担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