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
发布日期:2006-08-28 12: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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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
序言
历史上,外国在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一般形式,是外国拥有全部产权的子公司。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新的投资形式,则是当地和外国伙伴分享产权的合营企业。发展合营企业的有利因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禁止外国控制全部产权,鼓励当地占有一定份额的产权。更重要的是,许多外国私人和政府的投资者日益认识到,同当地伙伴分享产权是有利的。其中,有形的利益包括土地、资金、训练人员、当地语言知识、熟悉当地市场、供应者和做生意的环境;无形的利益包括同雇主、顾客和政府建立友好的感情,减少可能发生的国有化和区别对待的法律。
由于合营企业的数目增加以及它可能带来实惠,因此,合营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的谈判和实施,变得更加复杂。在这方面,这些公司有相当多的经验。考虑到这种趋,1967年在雅典召开的国际工业发展讨论会,曾建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为建立合营企业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的国家制定协议样本。这种协议应附有关于定义、规定、条件和可供选择之事项的各种注释。
雅典讨论会关于制定合营协议样本的建立可能过于乐观。因为就工业发展组织的经验来说,尚找不到能称之为典型或能做为其他协议样板的合营企业。恰恰相反,它们不过是把合营企业的无数规定和条件综合起来,使之能够普遍实行而已。
由于情况复杂多样,加上大型跨国公司一般对合营企业相当熟悉,因此,本书仅限于达到两个极简单的目的:第一,试图向东道国伙伴介绍在洽谈和执行合营协议时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研究一些关于产权、资本结构、方向、管理、销售、财务方针、工业产权、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争议的解决和伙伴的变更等问题;第二,介绍几种可供各方选择的方案。提及的方案,有时可符合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一些政策目标,甚至还包含一些实施方案的法律条款。本书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合营公司本身和东道国的有利条件确定伙伴的权利,提供一些可行的办法。
洽谈和起草合营协议是一件复杂、困难的工作。许多大型跨国公司都试图使用比较标准的协议。这些协议通常反映他们初期产生争执的情况。掌握了几种可行的选择方案后,当地伙伴在保证合营公司、东道国及他们本身的需要上,将会更有把握。
如上所述,没有标准的、样板式的合营协议。伙伴的权利通常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各种协议来确定。这些协议的同一性,就是合营协议本身。协议规定了各方建立合营公司及其进行活动的权利。其他条款可包含在合营协议或单项合法协议中。当规定的事宜很复杂,条款又可与影响各方权利的其他问题分开时,较好的法律手续,是将这些事宜合并到单项协议中。单项协议可用于商标、厂商名称、专利许可证、提供技术援助和技术知识、土木建筑、销售安排、经营管理、供应及其他。贯穿本书始终的所有有关协议,均指合营协议或合营安排。
虽然工业发展组织没有标准的或样板式的合营协议经验,但各种成功的合营协议仍有其共同点,即各方之间的协调一致。为了达到同一目标,合营企业要求各方努力协作。因此,各方在缔约时,不应急于获取最大利益,而应本着建立一定法律结构的精神,先使各方能长期协调工作,以便取得单独一方无力取得的成就。本书希望通过提出一些可供选择的条件,让各方能够根据需要进行更充分的准备,使这一研究工作有助于合营协议的缔结成功。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组成合营公司的各方
组成合营企业的各方,可以是个人、法人团体、政府或政府机构;合营协议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当地伙伴通常是发展中的东道国政府机构,如工业发展公司,其股份完全属政府所有。为了方便起见,本书仅设想双边伙伴。外国伙伴(外国)是发达国家公司,当地伙伴(当地)是发展中国家公司。
合营企业的类型
合营企业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合同性的和股份性的。
(一)合同性合营企业。
在国法不允许由私人占有产权进行企业活动的国家里,诸如一些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通常采用合同性合营企业的方式。因其不具永久性质,故有时作为股份合营企业的初级阶段--合营公司“结婚”前的“订婚”阶段而存在。合同安排由外国伙伴向政府或当地伙伴提供资金、设备、工业产权、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并根据生产、销售、利润等情况,从中取得使用费。其他契约性合营企业,可能仅限于许可证、技术秘密或市场安排。鉴于纯合同性合营企业的应用范围较小,本书直接关心是股份合营企业。但除考虑产权以外,股份合营企业的许多条款也适用于合同性合营企业。
(二)股份性合营企业。
迄今外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的合营企业中,股份合营企业是最常见的形式。股份合营企业,偶而也由双方或多方在现有的公司里参与资本,但多数情况下,是由各方各占一定股份,组成新公司。由于新公司易于根据需要而注册成立,而修改原有结构使之适用于新经营方式要比前者困难,所以,组成新公司的办法可能更切合实际。
合营公司的设立地
要创办股份合营企业,各方必须决定设立公司在何地为适宜。合营公司可以在发展中的东道国设立,也可以设立在其他某个国家,而通过分支机构在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有时,在发展中的东道国以外的地方设立合营公司,公司和(或)各股东还可以享受轻税的好处,也可以得到其他利益,然而这种情况是很少的,本书拟不作进一步的探讨。许多发展中国家有工业投资鼓励法,为在当地设立的公司提供了方便;而且在开展主要业务的所在国成立公司。往往可以得到许多行政方面的方便。因此,本书的设想是在开展主要业务的发展中的东道国设立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设立和注册
由于当地伙伴通常最适合于有效地组织合营公司,因此,通常责成他们负责这项工作。如果当地伙伴是政府或政府机构,往往由外国伙伴负责组织合营公司。有的时候,由双方共同负责创办合营公司。
公司的创办费用,一般按各方在公司中参与股份的情况分摊。也可以由伙伴双方平均分担,还可以由负责创办公司的一方承担。当然,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
合营公司的名称
当地或外国伙伴的名称享有信誉时,大多数合营企业协议都规定,所选合营公司的名称,至少要包含这种伙伴名称的一部分(如印度默克夏普多赫米有限公司);有时还使用合营公司销售的一种商品名称(如香港长林布鲁韦利有限公司)。在创办公司申请书中,一般包括名称。此外,还应规定备用名称,以备注册当局不接受第一种名称时选用。
设立文件的内容
必须决定,在设立合营公司的文件中,关于合营企业各方相互间以及各方与公司间的权利,应该有些什么规定。这一点,首先决定于设立地的法律,其次要看设立各方愿意这种文件对他们的关系规定到什么程度。
设立公司的各方相互间与他们和公司间的权利,要得到保护,有下列三种方式:
(一)各方作为股东所有者的权利,受公司设立地的法律保护。对某些行动,法律要求特别多数时,就必须征得双方或全体设立人的同意;
(二)各方的权利,也可以规定在合营公司的设立文件中,以得到保护。而根据公司法,要是不照设立文件的规定去办,就得经特别多数的同意,或者只有特别多数同意后才能修改设立文件中的相应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特别多数都必须达到双方或全体一致的程度;
(三)各方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承认这种协议的效力时,可以受股东间的协议(或股东们的信托表决方式)的保护。
股东协议和信托表决所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许多民法中没有具体实施的赔偿规定,仅有的损失费规定也不充分。另一个问题是,许多国家的法律,把董事视为公司的受托人,而不视为股东具体利益的代表。因此,束缚董事处理权的协议也等于无效。即使股东达成了有约束力的协议,指定了一些董事,但不可能强迫这些董事按照股东的愿望行事。将他们开除而让更加顺从的董事取而代之,不仅花费时间,而且也比较困难。
如果股东协议或信托表决特别有效,设立文件就不必包括保护股东各方权利的条款。合营协议本身的条款,就足以提供了这种保护。如果股东协议和信托表决不能具体实施,或者协议不能约束有关董事受托权力的条款时,那就有必要在公司文件中尽量写进保护条款。如果公司设立的法律已具体提供了这种保护(如董事的先买权或累积投票),就不一定在公司协议中硬性插入这种条款。但是,为了明确起见,包括这类条款还是理想的。如果设立文件中规定专门条款的时候,一般的做法是把这些条款附在合营协议中做为细目。然后,将有关文件送交有关当局,签发公司证书,或予以最后确认、批准或同意。
样板条款
(一)当地和外国(或仅当地)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注册地)法律成立(即将组成的一种类型)公司,所述公司以下称为“合营公司”。
(二)当地一方和外国一方(或仅当地一方)应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根据注册地法律所制定的设立文件(如“章程”、“设立公司的特许证”、“合营协商记要和条款”等)的规定,及时地组成合营公司。这些文件的英译本以附件形式附在各该文件之中。
(三)合营公司的成立费用,将由外国和当地伙伴均摊(或根据其他方案)。
(四)如果有关当局不同意将上述附件的任何规定写入合营公司成立的文件中,各方就要同意予以修正,以便使上述有关当局能够接受,而又不改变他们的目的或意愿。若不能做这种修改,各方就要同意采取其他一切措施和行动,包括必要时执行其他协议,使不通过列入上述有关当局同意接受的规定,就可以达到这一规定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章 股权和资本结构
股权
股份合营企业类型
股份合营企业有几种形式,形式的差异是根据股权规定的差异而定的。下面列举了五种可能的形式,后两种不如前三种通用:
(一)外国股权占少数;
(二)外国股权占多数;
(三)各百分之五十的股权;
(四)各占百分之四十九的股权,其余为控制股,由独立的第三方占有;
(五)一方拥有百分之百的的股权,另一方享有购买部分或全部股份的特权。
在洽谈合营企业的任何协议时,困难的问题是决定各方所占有股份的比例。各方认股的数量和性质,可根据各方下述愿望的程度而定:
(一)参与公司的利润和发展;
(二)分享停止或解散企业时的财产;
(三)作为股东对下列问题具有表决权:
1.任命董事;
2.分配财产;
3.改变合营企业的宗旨;
4.改变资本结构;
5.由公司文件、法律、协议或其他规定为股东保留的其他项目。
(四)履行东道国有关外国股权的政策。
由于可以批准不同类型的股份,所以很难根据各方占有股份的百分比来划分某一合营企业的类型。例如,如果同时发行无表决权的股份,在一般一票的情况下,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所有权只能代表合营公司全部批准资本的很少百分比。当允许发行两种或更多类型或级别的股份时,也只有规定了股份的各种类型或级别的权利时,各方所有权的百分比才有意义。只当有一种类型或级别的股份时,如不受协议或一定股份(如百分之二)。这种托管违背东道国法律的条文或精神时,他们将对政府当局保密。由于使双方都成为欺骗的一伙,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即使是非常急需的企业,也不容忍这种做生意的办法。一般说来,能满足各方合法要求来分配控制和分享权利的其他办法,是可以找到的。
资本结构
股本的类型
各方必须决定批准何种类型的合营公司资本股份,每一类型的股份将赋予股东何种权利。
通用股份或普通股份
通用股或普通股股东,拥有公司的财产平衡权。在向债权人支付了固定利息,并向优先股股东支付了红利的固定比率等重要费用外,如公司收入还有剩余,则应属于普通股股东所有,可在他们中间作为普通红利分配,也可作为不分配的收入储备起来,并记入普通股股东贷方。故普通股股东是公司利润的最终受益者,他们和公司共负盈亏,风雨同舟。如果公司最后结业,公司信贷者、债权人和其他安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的人就公司倒闭提出索赔要求时,剩余的财产将分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公司原主人以大笔利润将公司出售给另一公司时,普通股股东将是主要的盈利者,但若公司倒闭,普通股股东将是主要的受损人。
优先股
在许多权限内,可以发行带来以下各种特别权利或优先权的股票。
(一)红利。在普通股股东分配红利前,优先股可为一笔固定的红利提供优先偿付权。红利可以累计,也可以不累计。如不累计,一年内不宣布红利,那么第二年也不累计,不支付。
(二)分享财产。解散或结业时,优先股一般比普通股优先按票面价值分享财产。
(三)投票。优先股可由投票产生,或不由投票产生。但都规定,如连续三年不支付特别红利,那么,每一个非投票产生的优先股都将得到一票。
(四)赎买。如果合营公司希望终止普通股的任何优先权,或终止其相应的义务,那么它将可以随意赎回。
特殊等级的股份
在有些权限范围内(例如一些民法),不允许有非投票产生的股份,也不能专门实施股东协议任命一些人做为董事。在这种情况下,可产生特殊等级的股份,每一级都有权任命一定数量的董事。这样可保证各方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董事会。
样板条款
合营公司将有一笔(金额)的授权资本,包括:
(一)(数量)通用(或普通)股份,每一股都有(金额)的票面价值(或没有票面价值):
1.每一具有(金额)票面价值的(数量)一级股;
2.每一具有(金额)票面价值的(数量)二级股;
3.所述一级股份,有权任命(数目)合营公司董事。有其他什么限制的话,所有权的百分比才能代表控制和参与企业的百分比。
如上所述,除东道国的法律外,各方希望取得的股权百分比,一般取决于各方能得到的一种或一组权利而定,这种权利是由这种股份的所有权所赋予的。主要权利是指分享红利和资产,以及任命负责管理和控制合营公司董事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按股东的股份所有权的比例来定。其他协议也可能使这种权利与占有股份的数量无关。
例如,就利润或财产问题而言,可能使用不同类型的股份,限制分享利润和财产的权利。除了分红或最终分享财产补偿外,一方或双方可能从合营公司得到财政利益。由于下列原因,这种财政利益与其所有权百分比没有直接关系:
(一)许可证费;
(二)管理费;
(三)董事费;
(四)关键人员工资;
(五)资本债务或贷款的利息;
(六)特殊服务费;
(七)间接的福利费。
关于管理和控制问题,少数股东可以通过下述各项,在合营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利等方面,取得权大发言权:
(一)使用不同类型或级别的股份;
(二)管理合同;
(三)公司文件或合营企业协议中规定的否决权;
(四)提供主要工业产权、技术、材料、服务等。
换言之,各方要求的所有权百分比由很多因素决定。而且各方应认识到,在正常的情况下,为达到仅与所有权百分比有关的许多目的,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法律、财政、经济手段。
受任股东
虽然合营企业只有两个伙伴,但当地公司法可能要求合营公司有许多股东。被指定的、达到一定数目的受任股东,需持有最少数目的一定股份。虽然这种股东可能是外来户,但一般是合营公司的行政官员或董事,他们要宣布做为伙伴一方托管股份。受任股东停止与合营公司或伙伴一方的关系时,股份将转移给另外的受任者。
样板受托条款
我(受任股东姓名)谨宣布,我受托管理某人(伙伴的姓名)及其受让人和继承人在某公司(合营公司名称)的股份(股份数量和形式),将随时宣布作为伙伴(伙伴姓名)的托管人,而不是分享利益的占有者。
对本国人的股权的要求
东道国的法律可以要求,由本国公民、居民或长期居民占有所有权的一定比例。但伙伴对这种比例可能达不成协议。发展中国家对合营企业外国人股权的限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全部禁止外国人股权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对不超过一定百分比(一般为百分之四十九)的外国人股权限制工业鼓励的利益,如税收免征期。
在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中间,东道国法律允许外国伙伴认购的最多股份(例如百分之四十九)是尽人皆知的;而且,通过受任股东取得理想的控制和分享权,也是众所周知的。
受任股东系东道国的公民或居民,他们托管外国伙伴的述二级股份,有权任命(数目)合营公司董事;
(二)(数目)(利率)非投票(或投票)累计(或不累计),每一有(数目)票面价值的,可换成现款的(或不可换成现款的)优先股;
(三)上述股份可以从一九__年最后一个商业日之后的任何时候,以一个优先股换一个普通股的原则进行兑换。
股份的支付
根据当地法律的要求,发行给合营公司各方的股票,可以是一次交足的,也可以是部分付款,而其余额(欠款)留待随时支付。如系部分付款的,通常在以后合营公司需要更多资金时,董事可以随时要求交款。
交付股金,可以用下列各种方式:
(一)现金;
(二)机器与设备;
(三)土地;
(四)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技术资料、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
(五)其他服务。
现金
根据贷款的用法和条件,多数合营公司愿意在资产比例中负较高的债。各方交付的现金数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初期建设和经营费用需要多少追加资本;取决于信贷者的要求、交付现金的一定比例以及当地公司法所要求的、一定数量的现金认缴额。一般说来,各方对合营公司资本的现金认缴额,都愿保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机器与设备
各方,通常是外国伙伴方,可能为合营公司提供机器和设备。这种机器设备的价值,可作为提供者(一方或数方)对合营公司资本的贡献。
土地
如果一方提供土地,可根据土地价值作为对合营公司资本的贡献。
工业产权
为了研究起见,设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厂商名称。这些工业产权,通常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以免被滥用。在合理的商业实践中,为防滥用,秘密操作方法、技术情报与资料及技术秘密等产权,是否能禁止未受到准许的人使用,可能受到、也可能不受到法律保护。
技术资料,一般包括有关合营公司业务的一切可用文字或模型等进行转让的情报。包括配方、专利性或非专利性的发明、秘密操作方法和有关生产的技术情报、产品的使用和出售、制造管理和试验资料、规格、应用说明、有关原料来源及用途的情报、分析和鉴定原料质量的方法、标记、宣传和广告材料的样品复制品,伙伴一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一般可作为投资。
转让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营公司可从接受伙伴转让的工业产权中,收到极大的利益。原因是各国法律均允许合营公司有权使用那一部分产权。另外,如果合营公司是那部分产权的享有者,而不是许可证的技术输入方,那么,合营公司在使用产权时,还可免受一般在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限制。
许可证。上面已经讲过,合营公司如能成为业务所用工业产权的完全主人,那是最理想的。但(事实上)可能行不通。原因是贡献方要价太高,或仅愿准许使用许可证。当贡献方在世界其他地方使用这一产权,而且可以从许可证交易中获取实利时,他不愿把产权转让给合营公司。因此,合营公司只好做为外国伙伴的许可证技术输入方。许可证技术使用费,可一次付清或分期偿付,也可二者结合。如果给予合营公司的许可证,是一次付清其使用费的独占性国际许可证,那么,这种许可证在一定范围内,可看作是转让。一次付清的技术使用费(如不付给贡献方),可以作为对资本的贡献。
实际上,可以不向技术输出方分期支付特许使用费,而当该方要求偿付股份时,用以抵消其债务。这样,可以作为投资的一部分。
分项许可证。如果伙伴一方是工业产权的技术输入方,根据许可证规定,不要阻止该方给予合营公司分项许可证。一次付清和分期支付的分项许可证使用费,可以减轻外国伙伴对资本的贡献义务。
这种工业产权的转让、许可证交易、分项许可证交易,在一定情况下,可作为对合营公司资本的贡献。合营公司可根据贡献价值,向贡献方发行完全偿付股票,以资报酬。
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技术援助与技术秘密一词,一般包括进行制造和商业活动,以及有效地使用由合营公司所占有的工业产权与许可证的一切情报和援助。从广义上讲,包括技术数据;从狭义上讲,技术援助和技术秘密所包括的服务项目,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和产品制造方面所需要的一切活动中,对合营公司雇员进行有关技术情况和工业产权转移的训练。这些主要包括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服务项目,是否可以作为对资本的贡献,要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而定。在这一方面,应该进行仔细的研究。
其他服务。如果注册地的法律允许合营公司伙伴在组织公司时,以提供服务的方式投资,那么,可以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向提供服务的一方发给股票。
样板条款
为了支付公司成立时外国一方(或当地)所得到的合营公司的股份(或合营公司成立______天内),外国(当地)伙伴将向合营公司转让或提供:
(一)现金:(金额)现金。
(二)机器和设备:附录______所陈述的一切设备、机器,将成为合营公司的唯一财产,并免除任何扣押、任何费用和赔偿的要求;
(三)土地:免除任何扣押、费用和赔偿要求的所有不动产,建筑和其他结构(包括安装在这些地方的固定物、设备和机器)的绝对所有权,将在附录中更加具体地说明。
(四)工业产权:
1.转让:
(1)专利:外国伙伴对未到期的,他们在世界任何地方发行、转让或备案的,用于许可证产品或生产、制造、使用这些许可证产品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书,所拥有的全部权利、资格、利益(包括在附录中提到的,由他签发、转让或备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书),连同外国伙伴在领土内,为有关许可证产品的发明或生产、制造、使用这种产品申请专利的全部权利(包括他们在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发行有关这种专利,或有关这类专利申请书的全部权利),以及一切有关专利、专利申请书和可以发行的专利的分工权、补充专利权、继续权、续订权、重新发行权或延期权;
(2)商标和厂商名称:外国伙伴在领土内,对下列商标、厂商名称(附录中提出的商标、厂商名称)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资格和利益;
2.许可证:外国伙伴方将按照附录___提出的形式与合营公司签订许可证协定。根据许可证协定,合营公司将成为占有未到期专利和专利申请书(包括这些专利和专利申请书的许可产品),以及生产、制造和使用这类产品的一切权利的世界独占者,也是外国伙伴在领土内,为有关许可产品的发明或生产、制造和使用这种产品申请专利的全部权利(包括外国伙伴在领土内的任何地方,发行有关这类专利或专利申请书的全部权利,以及一切有关专利、专利申请书和可以发行的专利分工权、补充专利权、继续权、续订权、重新发行权、延期权);
3.分项许可证:外国人在领土内被其他人占有的许可产品,或生产、制造和使用这类产品专利的一切权利、资格、利益以及全部权利(包括附录中提出的一系列有关外国伙伴所享有的现存权利);
(五)技术资料:外国伙伴当时能在世界各地有权使用的、在当地也能使用的全部权利、特权和利益。因而,在该协议有效期间,外国伙伴应即将有关合营公司生产的许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技术资料的一切权利,转让或移交给合营公司。这些技术资料,是外国伙伴在(协议)写明的期限内或这些产品生产期限内应该得到的。
正如合营公司在其认为必要时,或为趋于完善,确定或记载向其进行的分配和转让一样,外国伙伴应采取一切行动履行全部文件,包括向合营公司公开自己全部而完整的技术资料,公开全部由外国伙伴产销的、与合营公司产销相类似的许可产品和其他产品的外国伙伴销售者和顾客名单。
上款“技术资料”一词,系指配方、不管有无专利权的发明、与产品和生产有关的秘密操作方法和技术情报、制造、管理和试验资料、规格、使用说明、使用情报、复写和分析质量的原料和方法、广告样品复制品和宣传材料。但从其他地方秘密获得的情报或根据政府法律规定严禁外传的情报除外。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该公司的管理与工作。包括制定公司的全部方针、任命职员、执行该会的政策并管理公司日常事务。按照公司规定,法人团体和个人可在董事会占据席位。如果一个法人是该会会员,它将指派一些个人或代表占据这地位。
该董事会通常按照多数表决所通过的决议进行工作。董事会由每一个伙伴根据其在合营公司拥有的股份比例委派的董事组成。但是,为使董事会适应其伙伴的特殊需要,合营公司可以在这些方面有所变动。
董事会的规模
合营公司需要多少董事,须由伙伴决定。不存在适应一切情况的董事会规模。影响董事会规模的一切因素有:
(一)公司注册地的法律所规定的董事的最低名额;
(二)各伙伴在董事会中应有的代表数;
(三)每个伙伴控制的股权百分比;
(四)每个伙伴能提出多少个适用的董事;
(五)要求在董事会中得有不同观点和专门才干的人;
(六)董事会作出决议时需要的特殊多数;
(七)要求其有办事效率。
各方在董事会的代表
每个伙伴在董事会有多少名额代表,须由伙伴们决定。每个伙伴在董事会的代表,将反映各方在合营企业中的股权,但也存在例外。
除以董事席位与股权直接成正比的方法决定管理权外,持少数股票的股东,可能要求在董事会中与持多数股票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或大于持多数股票股东的代表权。
上述两种方法,可能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有效:举例来说,(一)当地法律不允许外国伙伴持多数股票,但外国伙伴却坚持要在董事会中持有多数代表权;(二)伙伴们一致认为,最方便、最实际的办法是,通过让当地伙伴在董事会中享有比按其股份应享有的代表权还要大的办法,使当地伙伴行使对合营公司的管理权。
为了便于会议的召开,伙伴们常常希望让当地居民作为他们董事会的代表。如董事会也准备包括一些非当地居民时,指定一个包括当地居民的执行委员会,可能会更方便些。外国伙伴常常认为,从他们在合营公司的雇员中选择他在董事会的代表最方便。
董事的选举
董事通常由股东多数票选举产生。在公司的设立文件或当地公司法中没有累计投票规定时,持多数股票的股东就能选出全部董事。因此,有必要确保每个伙伴在董事会享有业已商定的代表权,保证办法可有几种:
义务提名。
在股东协议确实生效的地区范围内(多指普通法的管辖范围),合营企业协议中规定每个伙伴都有权提名一个具体数目的董事就可以了。此外,在可以办到时,还要将这一规定写入公司的设立文件中。
不同等级的股票。
在股东协议不能确实生效的地区范围内(如某些民法的管辖范围),可以发行不同等级的股票,每种股票都应标明有权提出具体数目的董事。这种规定自然应包括在公司的设立文件中。
样板条款
(一)义务提名。
一定数目的董事应由外国伙伴指定,另外一定数目的董事应由当地伙伴指定。以股东的资格,外国伙伴和当地伙伴一致同意各自提出一定数目的董事,并各自投票同意对方的候选人。
(二)选择条款。
合营公司的事务,应由一定数目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管理。其中,一定数目的董事由外国伙伴提名,一定数目的董事由当地合伙人提名。
外国一方和本国一方,应各自将自己的选票投给他们提名的人,以选举这些人任职或继续留任。这些选票是按他们所拥有或控制的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股份而决定的。
外国伙伴和当地伙伴一致同意,在股东年会之前,各方应将各方面都合格的候选人名单通知对方,这些人在下文中统称“被提名者”。在年会上,各方应通过提名或对提名表示附议的方式,通过投票赞同的方式,以及为支持其当选所必要的其他方式,相互支持被提名人担任下一年度的公司董事。如果有一方没能在年会之前将其被提名者名单通知对方,就认为他已经选定在年会前就已经在合营公司董事会里代表自己的那些代表为他的被提名人。
(三)不同级别的股票。
作为注册过的第一类股票所有者,外伙伴有权通过义务提名指派一定数目的董事。作为注册过的第二类股票所有者,当地伙伴有权通过义务提名指派一定数目的董事。外国伙伴和当地伙伴一致同意,根据合营公司注册地的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上述被提名人得到任命。
董事的更换
有必要通过采取一些措施,使合伙人能够很容易地更换他们在董事会里的被提名人。然而,在一些股票很分散的大公司里,经理部门可能会倾向于采用交替投票选举董事的办法,以防止更换董事。一些合营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在其成立初期,一般都能密切地反映伙伴们的利益。如果有可能,最好在公司的设立文件中规定,董事会的临时缺额将由股东填补。但是,如果当地公司法规定,临时缺额将由董事填补,而董事行使职权又可不受协议的约束时,由某一方的被提名人来代替董事就应该得到全体董事的同意。
样板条款
在合营公司两期年会之间,如果外国合伙人或当地合伙人之间,有一方想更换他在合营公司董事会中的一名或全体被提名者,另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步骤和方式进行配合,并以其按合营公司股票所享有的投票权数,投票赞同撤换该被提名人,投票赞同将该被撤换的被提名人的资格股票转让给外国一方或本地一方所选定的人员,并投票赞同选举那一方所选出的称职的人员取代已被撤换的该方人员。
本协定中规定的事项,都不是或不应认为是要对参加公司的各方进行限制,或对各方在公司董事会的被提名者作为合营公司的董事,在行使有关管理事务的处理方式或方法的权力上进行限制。本协定的所有条款,都应该从属于本段的规定。
执行委员会
在决定设立一个大的董事会的情况下,为方便起见,在董事会的各专门委员会之外,可成立一个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该执行委员会通常包括三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他们。执行委员会也可以由居住在东道国的个人组成,并在董事会的两次年会之间,行使整个董事会的所有权力。在当地法律允许的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常常是合营公司的职员或雇员。有关执行委员会的条款,一般规定在公司的设立文件中,通常是说明董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由董事组成的一个(或数个)委员会。
样板条款
董事会可将其全部或一部权力,授予他们认为合适的、由一个或多个机构组成的委员会。
所有这样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和进行业务时,应遵循董事会规定的任何程序和规章,并可在此条件下按照董事会采用的方式,调整这种程序。
董事会的决议
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要经多数票同意,又因为一个简单多数可能使一个合伙人的被提名者作出所有决定,所以,必须制定保护少数股利益的条款。可用几种方式来做到这一点。
(一)特别多数。
大多数合营企业的基本条款都规定,凡属对合营企业、合伙人与合营公司之间都十分重要的问题,均需要董事们的特别多数票同意。这个特别多数票,必须多到至少包括每个少数股合伙人所提名的一名董事。这样,少数股合伙人所提名的董事对这类决定就有了否决权。
对董事们的特别多数票或最少票数的一切规定,应载入合营公司的设立文件中。不要仅仅说明可以由哪些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董事们的简单多数票作出决定,而最好规定所需票数的确切的最小数字。这样,就可以确保通过一项董事会决议时,所有合伙人的被提名人中,至少有一票赞成。
当合伙人决定,每一合伙人的这种否决权,并非对董事会的一切决议都必要时,根据惯例,对于下列各项,需要特别多数票或否决权:
1.任命总经理;
2.任命其他职员;
3.出售合营公司的一份主要资产;
4.合营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贷款;
5.挑选审计员;
6.企业在清理后解散;
7.授权资本的增加;
8.授权资本的减少;
9.股票的转让;
10.合营企业协议的变更;
11.新股票的发行。
(二)一致意见。
另一种可能是,对所有决议均需董事们的一致意见通过。这种方法,对小的董事会可能是实用的;但对大的董事会,可能会不必要地影响其效率。
(三)简单多数。
在股份各半的合营企业中,当合伙双方指定出人数相等的董事时,假如没有规定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出现僵局时可以投决定票,那么,简单多数就足以保护少数股的利益。
(四)决定票。
注册地的法律可授权董事长在表决出现僵局时可以投决定票,但常有可能在公司的设立文件中,规定出某一条款以制约这一点。
样板条款
(一)简单多数: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需要至少多少个(应是董事总数的一半加一)董事们的赞成票。
或:
(二)特别多数:
董事会的一切决议,都需征得至少(数目--至少是在董事会中,拥有最多被提名人的合伙一方的被提名人的总数,再加上其他每个伙伴方的各一名被提名人的数目)董事们的同意票。
(三)不许有决定票:
如果出现僵局,董事长无投决定票权或再次投票权。
法定人数和通知
如果少数一方的主要利益不包括在董事决定的问题中,那就不需要特别多数票或行使否决权。但仍有必要保证少数股一方的被提名人有权参与决策。董事会要讨论的一切有关问题,都要事先通知董事们。各方可准备各自的意见,并可随时了解合营公司的事务。
此外还可规定,不必规定法定出席人数,董事也可作出一系列决议。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董事会的出席人数可以少到仅有两名董事。对全体董事都适时地发给通知,足以确保防止一些董事非法地使用权力。更好的办法是,规定一个法定出席人数,使每一个合伙人至少有一名他所提名的董事参加会议。为了方便起见,通常规定全体董事的书面同意是有效的,可以代替正式组成的会议决议。
样板条款
(一)通知。
全体董事会议的书面通知,至少要在开会前十四天送发全体董事,同时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注明会上要考虑的所有问题,并包括与会议有关的报告抄本、研究事项等。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书面),通知可以延期发送。
(二)法定人数。
一次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要由足够数目的董事组成(如果每方各有一名受任者缺席,那就不能构成法定人数)。
按法定人数出席会议时,除本文中所说的特殊多数情况外,出席者与投票者的简单多数就足以通过决议。如果所有的董事都用书面方式表示同意,这样通过的决议也认为有效,这种手续可以代替上述的按规定召开的会议。
经理人员
合营企业所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最大限度地雇佣当地人员,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让公司得到最有效的管理和指导。如果来自发展中国家受过适当训练并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士,参与了合营公司的各级机构的工作,包括总经理职务,这个发展中国家的长远利益就能够最有效地得到保证。
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当地人士最大限度地参与合营公司的事务,可以提高这个国家技术和管理的专门技能水平。由于在当地招聘的人士,工资是以所在国的水平为基数,而不是以外国的水平为基数,合营公司亦可因而受益。由于高级行政官员长期不能脱离岗位,外国伙伴也可以因此而受益。这类事实,被经理人员引证为在发展中国家经营业务的一种主要威慑因素。另外,外国伙伴对合营企业的一个最重大贡献是,提供有经验和有资格的人士,以保证合营公司的业务最具有竞争力,最受裨益。地方化和经理人员的资格是完全一致的,但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即由外国伙伴提供的人士帮助训练的当地职员,要尽可能有效地承担起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
总经理
关于哪一方应该指定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问题,通常是组织合营公司谈判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名总经理
如果总经理首先由外国伙伴指定,就要在股东协议或合营公司的成立文件中,规定取得当地伙伴同意这一任命的条款。采取这一方式的每一个伙伴,对受任者的能力必须感到心满意足。
轮流任命总经理
另一方式是规定,任命总经理的权利,在每一任期(比如两年一任)届满后,由伙伴轮流行使。这一制度给予当地人士以承担责任和取得职业训练的机会,但它没有同另一伙伴协商受任者的先决条件。因此,有碍于合营公司的关键原则,即伙伴之间的合作关系。
两个总经理
再一种可能是设立合营行政官员,由伙伴各自任命自己的受任者,诸如合营总经理。这种方式,可以确保每一伙伴的受任者对公司资料都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且可以确保当地受任者的职业训练能够尽可能地广泛。然而,如果两位受任都不能同心协力,这一方式就不可能是切实可行的。
按职能分总经理
通常采用的一种办法是,按职能划分公司的责任范围,例如分为行政和技术两部门。比如,总经理一职,就可以由地方伙伴受任,负责日常管理中的所有非技术问题。又如副总经理,则可由外国伙伴受任,由他向合营企业提供技术数据、情报、援助和技术秘密,并负责所有技术情报问题。这种办法至少符合大多数企业管理的现实,即总经理不必具有一切生产部门的专门化技能,而把这些责任委派给另一方专家。而且,他方伙伴的受任者作为总经理,有利于联合经营业务、约请外国的受任者或受任者们进行咨询与援助。
伙伴们受任职务的职权分配,可以在所有高级行政当局贯彻执行。比如,指定外国伙伴承担生产、财政和外销等方面的副总经理职务,委任地方伙伴承担内销、宣传、人员、政府关系和供应方面的职务。就职权的分工而言,尽快培训地方人士承担所有业务是理想的。因此,要创造条件为外国伙伴的受任者占据的职位设立由地方人士担任的助理职务,直至这些地方人士能够取代外国受任者的职位时止。
样板条款
(一)一名总经理。
合营公司的最高经理人员(总经理)将由当地人(或外国人)受任。
或:
(二)轮流担任总经理。
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办公室,将是总经理的住所。
合营公司第一任总经理,将由外国人(当地人)受任。他在该办公室任职,直至该公司的第二次年会。届时将由当地人(外国人)取代。上述当地人(外国人)在该办公室任职二年,尔后每两年任命一次。其权限在外国人和当地人之间轮流。
或:
(三)两个总经理。
合营公司将设立两个总经理的办公室,执行同样的职权,由两个人任职,都叫合营总经理,外国人和当地人分别受任。
或:
(四)按职能分设总经理。
1.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将由当地人受任。
2.上述总经理的职责,既不超越也不限制公司所在国法律所赋予他的职责,将管理公司的所有行政事务。参见以下3.4两点。
3.合营公司还将设一经理办公室,任职者为负责生产(或工程)的副总经理。
4.在不限制上面2点拟定的总经理职责范围的情况下,负责生产(工程)的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主管生产的所有技术工作,包括使用工业产权、技术数据和援助、投资、机器设备、培训技术员、维修机器,以及履行为满足合营公司的生产需要而应尽的一切义务。
培训义务
为了尽快使合营公司地方化,合作各方希望在合营企业的协议中写进一个条款,规定外伙伴负责培训当地人员。
样板条款
鉴于外国人和当地人都承认,要尽快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合营公司的所有职员和雇员都应在当地(公司所在国)招聘。因此双方同意,由外国人任命的、从所在国以外招聘的或由外国人招聘的合营公司的职员和雇员,除了应尽公司职员和雇员的正常职责外,还应负责帮助培训在当地(公司所在国)招聘的人员,以便保证使尽可能多的合营公司的职务,由这些在当地招聘的人员来担任。
职员的任命
公司文件要规定设立合营公司的各种职位。就大多数权限而言,职员要由公司董事们任命。就许多权限而言,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而不是个别股东的受托人。因此,董事或任命他们的股东,都不能够缔结约束性的契约,例如通过任命某些官员的方式,去限制董事的权力,或束缚他们行使职权。
合伙各方关系是良好的话,某一方提名的人就可以保证能被任命到某一职位上去,因为董事们会共同合作以任命一致同意的人。但在合伙各方不能取得一致时,问题就不大好办了。
如上所述,虽然不可能实施仅一个股东同意就任命官员,但是,在合营企业协议中,含有这种规定是一般的惯例。假使任命确实不能实现的话,为使伙伴们的意愿得到证实,协议中要规定合作的条款,如果公司文件要求特别多数任命官员,而特别多数中要求每个合伙人所任命的董事中至少有一名同意,那么合作就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样板条款
(一)各方因此同意,采用一切步骤支持和保证当地(外国)一方所提名的人受任总经理之职,外国(当地)一方所提名的人受任行政总经理之职,并且(这里规定要设置的其他职务以及由那一方的被提名人来担任)双方都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继续这样做。
(二)如果公司的该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无效,各方则同意修正现有规定,以保证本协议的意图能够合法地贯彻执行。
第四章 财务
利润问题
合营公司须对积累还是分配其利润的问题决定取舍。以下是积累利润的一些主要用项和目的:
(一)周转资金;
(二)扩大生产和提供销售便利;
(三)获得新技术;
(四)更新资本资产;
(五)偿还债务;
(六)偿还股本;
(七)依照合营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该公司发行某些股本的规定,需要有一定的义务储备金,等等;
(八)依照外汇管理的规定,禁止利润从公司所在国转移。
除通常的原因外,分配利润往往是为避免对尚未分配的收益课以额外税收。如果任何一方都与合营公司共负盈亏,由于每一方都与该公司的利害休戚相关,这就要求较少的分配利润;如果任何一方是公有制公司,其投资份额由多种收益规定,或者根据票面价值,并入或并给某一公司,这要求更少地分配利润;如果合营公司濒于破产的危险,双方可能都要求分配利润,以回收尽量多的投资,而不管该公司的利润究竟有多少。
如果合营公司就利润和非分配留存的收益而缴纳的税收,比每一方就分配的收益而缴纳的税收少,可能缴发留存利润的要求。
一般说来,对合营公司长期经营顺利的信念,会推动各方储备大量收益。从长远看,合营公司储备的收益越多,该公司所在国及其本身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因此,各方可能采取鼓励最大限度地储备利润的财政方针。与此相反的作法,可能是由一方或双方期望合理收回投资而促成的。
合作各方,特别是外资方,能够通过下列各项从合营公司获得利润:
(一)股息;
(二)利息;
(三)专利权;
(四)管理费;
(五)提供情报、技术资料和技术知识的费用;
(六)合营公司雇佣各方人员的费用;
(七)加强会计制度增加各方收益。
在允许分配利润的情况下,为保证合营公司储备尽量多的利润,可采取下列作法:
(一)义务储备金。合营企业的协议可以规定,在支付股息之前设立义务储备金。尽管不能提出一个适应各种情况的储备金公式,但它可以作为绝对数额、利润的固定比例和利润的递增比例表示出来;
(二)提前使用利润。各方能够预见利润的具体用途时,合营企业的协议可以规定,待使用期满后,再行分配这些利润;
(三)说明意图。各方感到上述任何一种作法都过于呆板时,合营企业的协议通常规定,为使合营公司能够尽快发展和取得强大财力,各方承认尽量储备利润的要求。
样板条款
(一)缔约各方因此承认,他们本身和合营公司的最大利益,是采取一切步骤,保证根据市场允许的条件尽快扩大生产,并为此同意在分配利润以前储备足够的收益。
(二)合营公司在分配股息以前,要提取每年纳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便满足合营公司的资本和其他需要。
审计员和帐本问题
合营公司必须采用能够准确反映其财政状况的记帐程序,以此为经理制定明智的商业决策提供不可缺少的资料。在合营企业中,帐本必须符合各方的要求,使他们能够从中查清其投资的确切情况。在需要储备金的地方,还必须年复一年地一贯应用各方完全谅解的记帐方法。
大多数合营企业的协议,首先都规定审计员必须是各方可以接受的,其次再规定他们都是来自国际上公认的审计公司。采纳统一规定的原因,不仅是由于外资希望审计员能使用他们熟悉的记帐惯例,而且是由于人们经常抱怨很难在发展中国家找到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员。
可是,凡能找到当地具有法定资格审计员的地方,雇佣他们有两个优越性:首先,他们的工资比外国审计员低廉;其次,他们比较熟悉当地行政事务,并且与当地官方的联系比较密切,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根据各国的法律,每年要由各股东遴选审计员。各方可在合营企业协议中指定一个审计公司,不然就要求在公司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特别多数指定各方都同意的审计员。
样板条款
(一)合营公司将对已达成的所有协议保持准确的帐目和其他记录,并使各方可以随时进行查核。
(二)
1.合营公司的审计员将由____________(所选定的会计事务所的名称)中选出或;
2.合营公司的审计员将由股东年会选举产生(或应股东要求的特别多数通过)。
第五章 市场布局
合营公司的最终成就,要看其出售产品(系指组成该公司时所要制造和出售的产品)的能力。合营企业各方可能遇到的某些销售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可能采取的一些手段,在下面进行讨论。
销售区问题
如果合营企业不把其销售活动限制在所在国或其他规定的区域,就不应妨碍它取得其供应能力所能达到的尽量广阔的销售区。合营企业所在国的伙伴,通常不满意外国伙伴只把合营公司的供货市场限制在当地和几个具有软通货的邻国。同时,要一个国际公司通过其海外子公司与本身进行竞争,也是不合理的。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最优先考虑的经济问题之一,是开办赚取外汇的出口工业。因此,合营公司的宗旨可能是开辟外国的,特别是拥有硬通货的国外市场。
合营公司可能需要供货的三个销售区是:
(一)该公司所在国;
(二)外国伙伴的国家;
(三)所指定的其他国家。
阻碍合营公司利用世界所有市场的非经济因素,主要是来自外国伙伴和其他方面达成的许可权协议,该协议常常强加给许可出售的产品以区域性限制。外国伙伴尚未与其他无关方面签订约束性协议时,合营公司能够取得在这种区域的产品销售许可权。
因此,作为达成协议的前提,公司所在国伙伴可能希望从外国伙伴或发证者处取得下列情报:
(一)影响产品的工业产权,包括外国伙伴占有或给予外国伙伴许可权的专利、商标和商品名称;
(二)外国伙伴或发证者给予其他方面的有关许可证和分项许可证:
1.每种许可证的届满日期;
2.所涉及的地理区域;
3.外国伙伴或发证者终止每种许可证的条件;
4.包括在每件许可证里的产品和工业产权;
5.每种在许可证应付的费用。
公司所在国伙伴取得了上述和其他尽量多的情报以后,就能为合营公司争取最大的实用销售区更好地进行讨价还价。
外国伙伴颁发了合营公司能够任意利用的其他销售区的许可证,协议内就可以写进一项条款并规定,根据这些许可证的届满期或终止期,不管哪一个早些,那些销售区都要向合营公司开放。由于许可证协议一般不超过十年期限,这一条款能够使合营公司随时利用新的销售区,并将不断增进这种能力。
所在国伙伴更加关切的问题,是外国伙伴或发证者可能通过销售区的区域性限制违反反托拉斯法。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公司尤其了解这种可能。反托拉斯法是个非常广泛的话题,这里只是稍说一句。如果外国伙伴或发证者在现有国际销售和商业布局内,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这一事实可能促使他们把一些销售区的业务转让给合营公司。
销售辅助物
应制定为合营公司取得有益于改进、宣传和出售其产品的一切数据和情报的条款。由于得到推销产品的辅助物和准备宣传的各种项目,可能要求支付昂贵的费用,因此,合营公司应竭力从外国伙伴那里获得尽量多的有关这方面的材料。
合营公司支付的这种材料费,只是印刷和运输所需材料的边际费用,而不得向外国伙伴已经支付的企业管理费用提供款额。应制定在企业协议的有效期内使用所有新辅助物的权利。
样板条款
外国伙伴将按价值(但不再提成)向合营公司提供本协议有效期内所需的、关系到生产或出售产品的一切宣传和销售和辅助物。这种宣传和销售的辅助物,将包括小册子、单行本、目录、标记、木箱、纸盒、包装、图表、手册、图样、图片、图解、说明、影片、手稿、录音、五彩图以及其他解释、帮助或促进出售、分配、使用上述产品的资料。
销售组织
在许多情况下,外国伙伴有关销售业务的专门知识以及进入世界市场的途径,就是他对合营企业的主要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合营企业的协议应规定,合营公司享受外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销售组织的利益,包括出售、宣传和推销业务,以及产品售出后的服务业务。
在某些情况下,为外国公司或其海外子公司在出口市场上购买合营公司产品,是有利可图的,但须慎重洽谈公平价格。
商标和商品名称
在合营公司产品得到市场承认的地方,该公司会希望,以最优惠的条件使用这些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这种依仗商标和商品名称树立了商业信誉的工业产权,往往是保证合营公司产品渗入所在国和外国市场的重要因素。这种信誉,是外国伙伴给予合营公司以产品许可权的结果,是其销售政策的成果。
由于外国伙伴将要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所以他应无保留地与该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制作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已向外国伙伴支付了专利费的合营公司产品,不再支付该产品之商标和商品名称的费用。
此外,合营公司亦可为这种商标和商品名称作进一步的宣传,以提高外国伙伴在这方面所占有的商业信誉。在合营公司购买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时候,外国伙伴在该公司所分享的利润应作为最重要的因素加以强调,尽量降低合营公司在这方面的费用。
由于商标和商品名称对于合营企业的成效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它们一般地要通过许可证从外国伙伴那里取得,所以,对商标和商品名称许可证协议的一些典型条款,将在下面进行讨论。
商标许可证协议的典型条款
缔约者
持证者将是合营公司,发证者将是外国伙伴或其他第三方。
说明
说明发证者有权批准某些工业产权,而持证者希望对某些规定的产品使用这些产权。
确认
确认:(一)商品推销区的使用权;(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即官方批准的产品。
颁发许可证
合营公司希望保证所颁发的许可证是商品推销区的专用证。合营公司在决定商品推销区时,取得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同时取得官方批准产品的制造权和出售权。合营公司一般都希望得到实际情况可允许的、尽量广阔的商品推销区。
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政策,一般禁止使用与当地产品竞争的外国商标和商品名称。遇有这种情况时,应就所在国的新商标和商品名称取得一致意见,但须规定,所在国的出口产品要有具备商业信誉的国际商标和商品名称。
样板条款
(一)外国给予合营公司以使用官方批准的、由该公司制造或组装的、或代表该公司在推销区制造或组装的、符合有关标准之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权利,而且联合公司愿意使用经官方批准而制造或组装之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
(二)合营公司对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权,是在整个推销区范围内的专用权。
注册
为防止第三方滥用商标和商品名称,通常要求注册。
样板条款
在合营公司正式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之前,外国与合营公司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本协议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在推销管辖区内进行注册,并须采取其他相应步骤,禁止其他方面滥用上述商标和商品名称。
终止期
许可证证书应当规定:(一)永久所有权;(二)固定偿还年限;(三)合营企业年限;(四)专利许可证协议期限。
就合营公司所享有的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权利而言,证书的时间越长越有好处。当外国伙伴是发证者的时候,他愿意把证书同其参与合营企业的期限联系在一起。在外国伙伴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国际商标与合营企业无关的情况下,这种时效是唯一合理的。而在商标为合营企业所特有的情况下,这种主张则会给该企业造成困难。如果外国伙伴经过努力决定撤销,而且资金已为推销带有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产品所耗尽时,撤销则意味着商业信誉的损失。因此,假如终止期与外国发证者在合营企业中股份完全无关,合营公司将处于较有利的地位。
如前所述,只要外国发证者是合营公司一个伙伴,不付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费就是合理的。然而,如果这种权利继续到外国伙伴退伙以后,则付使用费是完全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伙伴不应反对使用这种权利的时间,超过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参股期限。
如果许可证同外国伙伴参股连系在一起,选择定期协议,合营企业要放弃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时,仍将遭到商业信誉的损失。因此,解决的办法是,只要这些商标和商品名称不是国际的,使合营公司成为其所用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者,而不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