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发布日期:2006-08-28 13: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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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
序言
191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出版曾在澄清与简化对外贸易实务方面起过不少作用,并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但自该定义出版以后,贸易习惯已有很多变化,因而在1940年举行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强烈要求对它作进一步的修订与澄清,认为这对帮助对外贸易商处理业务是必要的。
兹推荐《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供进口和出口商人共同使用。此项修正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文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鉴于1919年以来贸易习惯和手续的演变,这次修正在定义中包括了卖方和买方的一些新的责任,并且在许多方面,对原有责任的解释也比1919年定义的解释清楚一些,这些修改对卖方和买方都是有益的。广泛接受这次修订的定义,将导致对外贸易手续的标准化,并避免许多误解。
卖方和买方采用此修正的定义,将使各有关当事人对其责任和权利更加明确。
注意要点
1.由于世界各地有很多机构都分别提出了对外贸易定义,而很多国家的法院对这些定义各有不同的解释,所以由卖方和买方一致同意他们的所订的合同以《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为准,并接受《定义》所列各点,这是很有必要的。
2.除下列对外贸易的术语外,还有一些有时使用的术语,如港口交货(Free Harbor),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C.I.F.& C.),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C.I.F.C.& 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利息(C.I.F.C.&1.),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并卸到岸上(C.I.F.Lan-ded),以及其他。除非事先已经准确地理解它们的确切含义,这些术语都不宜使用,想借用本《定义》所列术语的解释去阐述其他术语是不明智的,因此,只要有可能,就应援用已经在这里下了定义的术语。
3.在报价或合同中,使用容易被误解的缩写是不明智的。
4.在报价中,应避免使用常见的“英担”(Hundred-weight)或“吨”(Ton)。因为一英担可以是短吨的100磅或长吨的112磅,一吨可以是2000磅的短吨或2204.6磅的公吨,也可以是2240磅的长吨。所以在报价和售货确认书中,对“英担”或“吨”要明确表示它所代表的实际重量。同样,关于数量、重量、体积、长度或面积等单位也应该经双方一致同意作出明确的说明。
5.如货物需经检验或需要检验证书,则双方事先应协议明确该费用由卖方或由买方负担。
6.除另有协议外,卖方应负担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到达买方必须负责随后运送事宜的地点为止。
7.合同中还有很多组成部分不属于对外贸易定义的范围,因此,在本《定义》另未予述及。对此,双方应在磋商合同时另行议定,对于所谓“惯常的”做法尤应如此。
价格术语定义
1.产地交货EX (POINT OF ORIGIN)
“制造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指定产地) “EX FACTORY”,“EX MILL”, “EX MINE”,
“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named poiot of origin)
按此术语,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原产地交货,卖方同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双方商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承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直至买方应负责提货时为止。
(2)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在货物按规定日期或期限内送抵约定地点并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应立即受领。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从买方应负责受领货物之时起,承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支付因领取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的全部费用。
2.F.O.B. (FREE ON BOARD)
(2-A)“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按此术语,所报的价格仅适用于: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安排并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载运工具之上。
在此报价下:
买方责任:
(1)将货物装在载运工具上,或提交内陆承运人装运。
(2)提供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注明运费到付。
(3)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货物在装运地被装上载运工具,并取得承运人出具的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负责货物自内陆装货地点装运后的一切运送事宜,并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承担在指定的内陆起运地点装运后所发生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各种证件的全部费用。
(2-B)“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把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卖方在内陆指定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承担(2-A)项下规定的卖方责任,但其中第(2)点除外。卖方必须提供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并预付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买方责任:
(1)承担(2-A)项下规定的买方责任,但无须支付从装货地点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
(2-C)“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将由卖方在价金内减除。卖方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取得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承担(2-A)项下规定的卖方责任,但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应在发票中减除。
买方责任:
(1)承担(2-A)项下规定的买方责任,但要负责支付卖方已减除的由内陆装运地点到指定地点的运费。
(2-D)“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的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直至上述地点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将货物装在载运工具上,或交给内陆承运人装运。
(2)提供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并支付由装运地点至指定出口地点的一切运输费用。
(3)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承担货物在出口地点内陆载运工具上时起的全部运转责任。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承担从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时起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各种证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支付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实际装载于买方提供的或为买方提供的轮船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提供清洁的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
(3)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当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但由于买方指定轮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不能装货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全部风险,由买方承担。
(3)办理有关货物随后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运转事宜:
1)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2)提供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支付其费用。
(4)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5)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
(6)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F)“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价及运至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战争险并支付其费用。
(5)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装在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进口国的指定内陆地点为止。
(6)支付因取得产地证、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费用。
(7)支付全部的各项起岸的费用,包括码头捐、起岸费及税捐等。
(8)支付在进口国的一切报关费用。
(9)支付进口国的关税和一切适用于进口的税捐等。
买方责任:
(1)载运工具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受领货物。
(2)负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切费用和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有关各种F.O.B.价格术语的注解
关于各种F.O.B.价格述语;请注意下列各点:
(1)内陆运输的方法,如:卡车、火车、驳船、拖船或飞机,应予注明。
(2)如在内陆运输途中发生转换运输工具的费用,双方应在事先商定此项费用由卖方或是由买方负担。
(3)应避免在使用“F.O.B.(named port)”价格术语时,而不指明卖方责任终止和买方责任开始的确切地点。因为如使用此价格术语,一旦货物在港内交付或装上海洋轮船以前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就会引起究应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责任问题的争议。指明特定的交货地点,可避免上述误解。
(4)货物从内陆载运工具上用驳船或卡车运至船边,其费用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担,应事先商定。
(5)卖方务必将适用于整列车、整卡车或整驳船运费率的最低数量通知买方。
(6)除“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F.O.B.(named inland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外,各种F.O.B.价格术语的洽订海洋运输舱位、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的责任应属于买方。尽管这是买方的责任,但在很多交易中,卖方可代买方办理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并准备装船事宜。因此,有关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究竟是作为买方自身的义务,由其自行办理,或是由卖方同意代买方办理,买卖双方应事先取得一致意见。
(7)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3.船边交货F.A.S.(FREE ALONG SIDE)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海洋轮船船边,船的装货吊钩可及之处。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在规定日期或期限之内,将货物交至船边或交至由买方或为买方指定或提供的码头。支付为搬运重件至上述船边或码头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2)提供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
(3)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将货物交到船边或码头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办理从货物到达船边以后的一切运转事宜:
1)如有必要,将货物安放在仓库或码头并支付滞期费及/或仓储费用;
2)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3)办理海洋运输及其他运输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4)承担货物在以下情况时所发生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装载于停靠船边、船上吊钩可及之处的驳船或其他载运工具上;或放置于码头等待装船;或实际已装船和装船以后。
(5)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有关“船边交货”价格术语的注解
(1)按照船边交货价格术语,取得海洋运输舱位和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的责任属于买方。尽管这是买方的责任,但在很多交易中,卖方可代买方办理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并装备装船事宜;也可由买方通知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轮船的船边,并由买方自行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因此,有关订舱、投保海洋运输险和战争险,究竟是作为买方自身的义务,由其自行办理,或是由卖方同意代买方办理,买卖双方应事先取得一致意见。
(2)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4.成本加运费C.&F.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在内。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并迅速送交买方或其代理。
(4)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5)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6)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4)或第(5)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的注解
(1)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2)在以下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术语的注解中,有很多场合可以应用于C.&F.(成本加运费)术语。C&F.的卖方和买方应加以理解。
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海洋运输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用在内。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货物的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投保在货物装船时卖方市场所能得到的战争险,其费用由买方负担;但经卖方同意,由买方投保战争险的,不在此例。<见本节注解之(10)c>
(5)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及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并立即送交给买方或其代理。
(6)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7)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8)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支付由卖方投保的战争险所需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6)或(7)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及“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的注解
在C.&F.与C.I.F.合同下,买方与卖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下列各点取得完全协议:
(1)应在事先洽定由何方支付各项杂费,如过磅费和检验费等。
(2)为了使买方有能力在船舶抵达时,在进口港所允许的卸货时间内提取货物,双方应事先洽定每一条船所应装载的货物数量。
(3)虽然C.&F.和C.I.F.术语通常被理解为由买方负担有关领事发票费与产地证明书的费用,并另行分别计付。但在许多交易中,这些费用是包括在卖方售价之内的。因此,卖方与买方应事先商定这些费用是否为售价的一部分,或者分别计算。
(4)万一船只在货物实际目的地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应把这个最终目的地明确通知有关方。
(5)当海洋运输舱位难于获得,或无法按照稳定的费率签订远期运输合同,则作为对通常的C.&F.和C.I.F.术语的一个例外,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应以卖方取得海洋运输舱位为准,同时还可订明在订立合同与实际装运这段时间内海洋运输费用的变动,应由买方负担。
(6)在通常情况下,卖方有责任预付海洋运费。在有些情况下,运费是货到以后支付,运费总额从卖方提供的发票中扣除。对此应该事先取得协议,以免由于外汇波动影响实际运输费用而产生误解,或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利息费用的增加所产生的误解。因此,海洋运费总是应由卖方预付,除非事先与买方订有货物运到后支付运费的特别协议。
(7)买方应该认识到,他无权坚持在接受单据以前检验货物。如果卖方在通过正常途径寄送单据方面已作了适当努力,即使买方延迟收到单据,也不应为此而拒绝受领货物。
(8)卖方与买方不要把与本定义所规定的C.I.F.合同义务不符的任何不肯定的条款包括在C.I.F.合同之内。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院的许多判例中,都曾因在C.I.F.合同包含了不肯定的条款,因而宣布该合同无效。
(9)除非卖方与买方之间事先另有约定,在C.I.F.合同中的利息费用应包括在成本之内,而不应当作为单独项目计算,否则,可采用C.I.F.&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术语。
(10)关于C.I.F.交易中的保险问题,卖方与买方应该肯定地就下列各点取得协议:
1)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卖方与买方应考虑并取得协议的特殊险别有:偷盗、扒窃、渗漏、破碎、受潮、被其他货物污染,以及对一些特定行业专门投保的险别。重要的是,对应急费用或到付运费和关税应投保单独海损和在货物抵达与报关之后、交货之前的全损。
2)卖方有责任关心并谨慎地选择一家资信较佳的保险公司。虽然如此,解决保险索赔的风险,仍属买方。
3)在此术语下,战争险是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由卖方代为投保。重要的是,卖方必须对此与买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关于费用问题。货物海洋运输险与战争险最好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在确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时,就不致发生困难。
4)卖方应该核实,在投保海洋运输险或战争险中,应包括对罢工、暴动与民变所引起的一般保护。
5)鉴于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估价的基础不同,卖方与买方对货物投保价值,应取得一致意见。最好请有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咨询,以便保足货物价值,以避免纠纷。
6.目的港码头交货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附加费用,并交纳进口税。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进口港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外,投保战争险并支付其费用。
(5)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指定的进口港码头允许货物停留的期限届满时为止。
(6)支付为取得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提单签证的费用,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所签发的、为货物的目的地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种证件的费用。
(7)支付一切起岸费用,包括码头捐、卸货费及税捐等。
(8)支付在进口国的一切报关费用。
(9)除非另有约定,支付进口国的关税和一切适用于进口的税捐等。
买方责任:
(1)在码头规定的期限内,从指定进口港码头上受领货物。
(2)如不在码头的规定期限内受领货物,承担货物的费用与风险。
有关“目的港码头交货”的注解
这种术语主要应用在美国的进口贸易方面。它有多种式样,如“Ex Quay”、“Ex Pier”等等。但是很少用在美国的出口贸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