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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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协议

发布日期:2006-08-28 15:06:25 阅读次数:775
牛肉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序言   确信增加国际合作将是有助于实现国际肉类和活动物贸易更加自由化、稳定和扩大;   考虑到避免国际牛肉和活动物贸易严重混乱的需要;   认识到牛肉和活动物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尤其是对某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所具有的重要性;   铭记它们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所承担的义务;   决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的,要执行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议定的关于多边贸易谈判,尤其是关于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原则和目标;   本协议参加国代表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协议的宗旨应是:   (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和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   ①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   ②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   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   (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牛肉。在本协议中“牛肉”一词指:    关税合作理事会                 税则目录   (1)活牛                    01.02   (2)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      02.01   (3)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    02.06   (4)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         16.02   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   1.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便该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资料。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任何发展中参加国对由它们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3.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方式,各参加国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关于第二条中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各参加国还应该提供有关它们的国内政策和贸易措施的资料,包括牛肉部门双边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国际活牛和牛肉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本款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阻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本协议秘书处应监视市场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牲畜头数、存货量、屠宰量和国内外价格的变化,以便能及早发现供求方面可能发生的严重不平衡的任何征兆。秘书处应经常将有关重要的世界市场的重要发展变化以及有关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报告理事会。注:不言而喻,根据本条规定,理事会指示秘书处开列并保持一份最新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各项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所承诺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   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   (1)根据本协议秘书处草拟的对当前状况及可能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三条规定所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国内政策和贸易政策实施及秘书处已有的任何其它资料),来评估世界供求情况及其前景;   (2)对本协议的作用,进行通盘检查;   (3)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一切事项进行定期磋商提供机会。   2.对本条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在对第三条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如果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上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迹象,或严重不平衡的威胁时,理事会在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之后,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确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可能补救这种局势的解决办法,供各国政府审议。   3.本条第2款中所说的局势是短期的,还是较长时期的,由理事会酌定。因此,本条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进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协议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个世界市场状况的短、中、长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国际肉类及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优惠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一条规定的本协议的宗旨。   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四条第1款(3)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的任何事项。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   第二部分   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   1.国际肉类理事会   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   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如果理事会成员对某项建议的接受没有正式提出反对意见,则应视为理事会已对提交给它审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4.与其它组织的合作   理事会应就与政府间及非政府间组织进行磋商或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5.接纳观察员   (1)理事会可邀请任何非参加国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2)理事会也可邀请本条第4款内提到的任何组织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任何会议。   第三部分   第六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1)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用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   (3)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经生效,国际肉类磋商小组即自行解散。   2.临时适用   任何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一份临时适用本协议的声明书。交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何政府应暂时适用本协议,并应视为本协议的临时参加国。   3.生效   本协议于1980年1月1日起对已接受它的参加国生效。对此后接受本协议的参加国,本协议应从接受之时起生效。   4.本协议有效期应为三年。除理事会在期满前至少80天另有决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可再延长三年。   5.修改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理事会可以对本协议各项规定提出修改案。提议的修改案一经全体参与者政府接受,就应生效。   6.本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   本协议不应影响关贸总协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7.退出   任何参加国可以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退出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