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28 15:15:45 阅读次数:846
修订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 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考虑到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深信采用规定国际货物销售的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发展世界贸易,   认为将1974年6月14日在纽约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4年时效公约》)予以修正,使其符合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销售公约》),将可促进采用《1974年时效公约》中规定时效期间的统一规则,   兹协议修正《1974年时效公约》如下:   第一条   (1)第三条第1款以下列条文取代:   “1.本公约只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a)如果订立合同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营业地在缔约国内;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使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销售合同。”   (2)删除第三条第2款。   (3)第三条第3款改为第2款。   第二条   (1)删除第四条(a)款,代以下列条文: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删除第四条(e)款,代以下列条文:   “(e)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第三条 第三十一条增加新的第4款如下:   “4.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应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第四条 删除第三十四条,代以下列条文: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销售合同。   3.作为根据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即具有与根据第(1)款所作声明同等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五条 删除第三十七条,代以下列条文: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第六条 在第四十条第1款未增列以下条文: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最后条款   第七条 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议定书保管人。   第八条   (1)本议定书将开放给所有国家加入。   (2)任何非《1974年时效公约》缔约国加入本议定书,具有加入经本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的效力,但以不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为限。   (3)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条   (1)本议定书于第二件加入书存放之日起第六个月第一天生效,但:   (a)《1974年时效公约》本身在该日必须已经生效;以及   (b)《1980年合同公约》也必须已经生效。   如果这两项公约在该天并不是都已经生效,本议定书应于这两项公约都已生效的第一天生效。   (2)对于在第二件加入书存放后才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国家,本议定书于该国存放其加入书后第六个月第一天起对该国生效,但以本议定书在该天已生效为条件。如果在该天本议定书仍未生效,则本议定书应在它本身生效之时对该国生效。   第十条 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1974年时效公约》的国家,其批准或加入应亦构成加入本议定书,如果该国为此通知保管人。   第十一条 按照本议定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成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4年时效公约》的缔约国的任何国家,除非向保管人做出相反的表示,在其对未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的关系上,也应视为未经修正的该公约的缔约国。   第十二条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加入书或根据第十条做出通知时,可声明不受本议定书第一条的约束。根据本条做出的声明,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第十三条   (1)缔约国可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议定书。   (2)退出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十二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起生效。   (3)适用本条第(1)和第(2)款而本议定书对其停止生效的任何缔约国,仍为未经修正的《1974年时效公约》的缔约国,除非它依照该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声明退出未经修正的该公约。   第十四条   (1)保管人应将本议定书的正式副本递送所有国家。   (2)保管人在本议定书依照第九条开始生效时,应编制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74年时效公约》全文,将其正式副本递送经本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全体缔约国。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一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