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威尔逊海关法
发布日期:2006-08-28 15: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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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海关法
(1984年8月27日通过)
第一节 公司间,个人间或公司与个人间旨在限制合法贸易或合法贸易及商业中的自由竞争,或者是增加进口商品或将要进口商品的价格,凡是上述目的的联合、共谋、托拉斯、合同、协议,是违背公共政策的,是非法的、无效的。任何进口商违反上述规定,或联合共谋违反,将判为轻罪处以100—5000美元的罚金,并由法院酌情处以3—6个月的监禁。
第二节 授权美国区法院防止和限制对前节的违反,并且依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司法区内提其诉讼是美国检察官的职责,该诉讼以起诉状形式提出,要求予以禁止。一旦通知被起诉人后,应尽快予以受理,听证,并做出判决,在诉讼中及最后禁止令做出之前,法院可随时作出暂时的限制令或禁止令。
第三节 上述诉讼需其它人出庭时,法院可予以传唤,而不论其它人是否居住在法院地,传票可由执行官送达任何一区。
第四节 依第一节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或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进口到美国内,或从淮州、哥伦比亚区运到其它州的,将予以没收归国有,其诉讼程序可与法律规定没收、扣押及没收违法进口到美国的财产的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