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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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发布日期:2006-08-28 15:33:54 阅读次数:1043
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  (1985年1月1日修订)    第一条 在开发信贷协定上的应用   第1.01节 通则的应用。本“通则”规定了普遍适用于协会向其会员国提供开发信贷的某些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提供任何此类开发信贷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其适用程序及可能进行的任何修改均在该类协定中有所规定。   第1.02节 与开发信贷协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一个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与本“通则”的某项条款不一致时,则应以该协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标题   第2.01节 定义。下列词语凡用于本“通则”时,均作如下解释:   1.“协会”系指国际开发协会。   2.“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3.“开发信贷协定”系指适用本《通则》的具体开发信贷协定,此类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开发信贷协定包括适用于该协定的《通则》条款以及该开发信贷协定补充附件和补允协定。   4.“信贷”系指由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开发信贷。   5.“借款人”系指被授予信贷的协会会员国。   6.“一个国家的货币”系指该国用于偿还公、私债务的法定通货的硬币或货币。   7.“美元”和“$”符号系指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中的美元。   8.“信贷帐户”系指在协会的帐户中以借款人的名义所开设的帐户,并将信贷金额记入其贷方。   9.“项目”系指按照开发信贷协定所说明,并给予信贷的项目或规划,经借款人和协会双方同意,可随时对说明的内容进行修改。   10.“外债”系指用或可能用借款人以外的国家货币支付的一切债务。   11.“生效日”系指根据第12.03节规定,开发信贷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   12.“税收”包括在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日有效或此后征收的任何性质的赋税、课税、杂税和关税。   13.“截止日期”系指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日期,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自该日起终止其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14.“特别提款权”一词和“SDR”符号,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其协定条款确定价值的一种特别提款权利。   第2.02节 引用条款。本《通则》中所引用的各条或各节均指本《通则》中的各条或各节。   第2.03节 标题。条和节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便于查阅而列入,不是本《通则》的一部分。    第三条 信贷帐户;手续费;偿还;付款地点   第3.01节 信贷帐户。信贷金额应记入信贷帐户的贷方,借款人可以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的规定从该帐户提取信贷款项。   第3.02 手续费。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率,对随时提取但尚未偿还的信贷金额交付手续费。借款人还应对协会按照第5.02节的规定随时作出特别承诺的信贷本金的尚未偿还部分的金额每年缴付0.5%的附加手续费。   第3.03节 手续费的计算。手续费应以一年12个月、一月30天、一年360天计算。   第3.04节 偿还。(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分期偿还从信贷帐户中已提取的信贷本金金额。   (b)借款人有权提前偿还它所指定的开发信贷中任何一期或几期到期的全部或部分本金金额。   第3.05节 付款地点。信贷的本金及其手续费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点交付。    第四条 货币条款   第4.01节 提款时所使用的货币。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否则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货币应是由信贷资金承付的已付或应付费用的货币,但如该费用是以借款国的货币支付时,则提款的货币应是由协会随时合理选定的一种或几种货币。   第4.02节 可用来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a)借款人应按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之目的而规定的货币,或按本节(c)或(e)款规定而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合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偿付信贷的本金和手续费。   (b)为了本节之目的,“合格货币”系指协会任何一个会员国的货币,协会为了其业务的目的,随时确定这种货币为协会可以自由变换或自由兑换成协会其他会员国的货币。   (c)如果任何时候借款人打算自将来某一偿付日起,用另外一种合格货币,而不是用所规定的,或是事先根据本节(c)款所指定的,或是按照下文(e)款选择的货币来偿付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则借款人应在偿付之前不少于3个月不多于5个月,向协会发出一份写明这种意思和指定这种合格货币的书面通知。协会收到该通知后,自该偿付日起所指定的货币即可作为偿付本金和手续费的货币。   (b)如果任何时候协会确定,按照本节条款规定,可用以偿付的货币不是一种合格货币,协会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向借款人提供一份合格货币的清单。   (e)从协会发出该通知30天内,借款人应以书面通知协会它在该货币清单中所选定一种将用于偿付的货币,如借款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则协会将为此目的从该清单中选定一种货币。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自上述30天以后的第一个偿付日开始,该项本金和手续费即应以所选定的货币偿付。   第4.03节 偿还金额。偿还的信贷本金金额应与在各个日期从信贷帐户提取的以特别提款权表示的一种或若干种货币的价值相等(按偿还该款项的日期或各个日期确定)。   第4.04节 用其他货币购买提款所需的货币。如果需用任何一种货币提款,协会为了该项提款的目的需用另一种货币购买该种货币,为了第4.03节的目的提取的这部分信贷款项应视为用该另一种货币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项。   第4.05节 货币的定值。如果为了实现开发信贷协定或任何适用本“通则”的其他协定的目的有必要用另一种货币来确定一种货币的价值时,该价值应由协会合理地予以确定。   第4.06节 付款方式。(a)任何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要求,用一个国家的货币向协会偿付时,偿付的方式和取得偿付所使用的货币的方式,应为该国法律所许可作此项偿付,并能把该类货币存入协会在该国受托银行的帐户。   (b)信贷的本金及其手续费的偿付不应受借款人所施加的,或在该国领土内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信贷资金的提取   第5.01节 从信贷帐户提款。借款人有权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本《通则》条款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为已经用于项目的费用,或经协会同意,也可以为将用于项目的费用提款。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有协议,否则不得就用于任一非银行会员国领土内(瑞士除外)的费用,或用来支付在该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等项费用进行提款。   第5.02节 协会的特别承诺。根据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并根据借款人与协会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协会可以书面作出特别承诺,向借款人或其他人支付将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不受以后协会或借款人作出的任何暂停或撤销信贷决定的影响。   第5.03节 申请提款或申请特别承诺。当借款人要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一额度的款项,或根据第5.02节规定,请求协会作出特别承诺,借款人应向协会递交一份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格式书写的,并包括协会合理要求的费用清单和协议的书面申请。与项目开支有关的提款申请书,包括本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应及时送交协会。   第5.04节 信贷的再分配。尽管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或涉及了一项信贷分配额或提款的百分比,但如果协会经过合理估算认为当时在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或经修改而增加的任何提款类别中的信贷资金不足以按照协议的百分比支付该类信贷的所有费用时,协会可以通知该借款人:   (a)将原分配给另一类的,而且根据协会的意见,无需用于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资金重新分配到这样的类别中,其重新分配的数额应相当于可弥补该类别缺额,及   (b)如果经过这样再分配以后仍不能充分补足估计的资金的不足部分时,则应削减这类费用的原提款百分比,以便能继续提取该类款项,直至该类所有的费用支付完毕。   第5.05节 签署提款申请的授权证据。借款人应向协会送交一人或数人授权签署提款申请书的授权证据及其签字真样。   第5.06节 供证明用的证据。无论是在协会将予以认可所申请的任何提款之前或之后,借款人都应向协会送交协会合理要求的有关提款申请应附的单据和其他证据。   第5.07节 申请书和各种文件的完善性。每份申请书及其附送文件和其他证据在格式与内容方面都必须完善、足以使协会认可,借款人有权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申请的数额,并且从信贷帐户中所提取的这笔款项将只用于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目的。   第5.08节 税收的处理。协会的政策是,任何所提取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缴付借款人对货物或服务课征的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或对货物或服务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而课征的税。为此,如果对由信贷资金支付的任何类目所征收的或有关的任何税收金额减少或增加时,为了与协会的政策保持一致,协会可以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增加或者减少开发信贷协定中就此类目规定或提到的提款百分比。   第5.09节 协会的支付。协会只把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项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命令作出支付。    第六条 取消和暂停支付   第6.01节 借款人提出的取消。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取消其尚未提取的任何数额的信贷,但借款人不得取消协会根据第5.02节已作出的特别承诺的任何信贷数额。   第6.02节 协会提出的暂停支付。如果发生并继续存在以下暂停支付的任何一种情况,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暂停借款人从其信贷帐户中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a)借款人未能(不能其实际情况可能已由第三者交付)(i)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或(ii)根据借款人与协会之间的任何其他开发信贷协定,或(iii)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任何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或(iv)根据银行经借款人同意向任何第三者承担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上的义务,向协会或银行交付应付的到期本金、利息、手续费或任何其他金额。   (b)借款人未能履行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c)(i)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协会签订的任何开发信贷协定或银行签订的任何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协会或银行将暂时停止借款人根据上述开发信贷协定或贷款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是(ii)由于任一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由该借款人担保的一项贷款协定的任何义务,银行将暂时停止该借款人根据该贷款协定提款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d)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后所出现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局面,使项目无法执行,或使借款人无法履行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e)借款人:(i)已被暂停协会会员国的会籍,或停止作为协会的会员国;或(ii)停止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   (f)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生效日之前,发生了某种情况,使协会有权在假如该“贷款协定”在该情况发生之日已经生效即可暂停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g)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陈述,或因此而提供的任何与此有关的、并企望协会据此发放信贷的声明,产生了实质上的任何不正确之处。   (h)出现了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除非协会已通知借款人恢复其全部或部分(视情况而定)提款权利,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视具体情况,继续全部或部分地被暂停,直到导致这种被暂停的一种或数种情况停止存在为止。   第6.03节 协会提出的取消支付。如果(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款项的权利被连续中止了30天,或(b)经与借款人协商后,协会在任何时候决定某一笔信贷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原来要由信贷资金支付的费用,或(c)在任何时候,协会确定任何一项采购不符合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或提及的程序并确定该项取消支付的费用数额,如不是由于上述原因,该项费用金额由信贷支付本来是合格的,或(d)在截止日后尚未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信贷金额,协会可以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提取这笔信贷金额 权利。一俟发出通知,该笔信贷金额即行取消。   第6.04节 特别承诺的信贷金额不受协会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影响。协会提出的取消或暂停支付的决定,都不适用于协会根据第5.02节承诺的任何特别承诺金额,除非在该项特别承诺中另有明确规定。   第6.05节 取消支付对信贷分期偿还的适用性。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否则任何取消支付应按比例分摊到在该取消日后到期的偿付的各期信贷本金金额上。   第6.06节 暂停或取消支付后条款的有效性。除非本条已有明确规定,开发信贷协定的一切条款,在任何取消或暂停支付后,都应继续全面有效。    第七条 偿还期的提前   第7.01节 造成偿还期提前的情况。如果发生下列任何情况,并持续下文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则在持续阶段中的任何一个时间,协会可按自己的选择,通知借款人,宣布当时已经拨付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到期,并应与手续费一并立即偿付。一经宣布,此类本金连同手续费即为到期,并应立即偿付:   (a)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应偿付的本金或任何其他费用发生拖欠,并且上述拖欠延续达30天之久。   (b)借款人拖欠应偿付协会和银行的到期本金或利息或任何其他金额:(i)根据借款人和协定会之间签订的任何其他开发信贷协定,或者(ii)根据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签订的任何贷款或担保协定,或者(iii)经借款人同意,由银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任何担保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务义务签订的协定;并且拖欠持续达30天之久。   (c)借款人一方在履行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中违约,并且在协会就此通知借款人后,该违约行为仍持续达60天之久。   (d)发生了开发信贷协定为了本节的目的而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并持续了开发信贷协定中所规定的(如有规定的话)一段时间。    第八条 税收   第8.01节 税收。(a)偿付开发信贷的本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除税款,并应辖免借款人或在其领土内所课征的任何税收。   (b)对于适用本通则的开发信贷协定和任何其他协定的签署、传送或注册,或与此有关事项,均应辖免借款人或在其领土内课征的任何税收。    第九条 合作和资料;财政与经济数据;项目的实施   第9.01节 合作和资料。(a)借款人与协会应充分合作,以保证实现信贷的各项目标。为此,借款人和协会应:   (i)应任何一方的要求,随时就有关项目的进展,信贷的目标,各方履行各自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所承担的义务等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另一方提供它合理要求的所有与这类事项有关的资料。   (ii)各方应将出现干扰或可能干扰,在上述(i)段中所述事项的任何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b)借款人应为协会委派的代表提供一切适当的机会,使其能为了与信贷有关的目的访问其他领土的任何一部分。   第9.02节 财政与经济数据。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它所合理要求的,在其领土内开发有关财政和经济情况的资料,包括其国际收支和外债情况,以及其下属的政治或行政分部门和为借款人或其任何此类分部门所有的、所控制的、或为其利益而经营的任何实体,以及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或外汇平准基金或类似职能的任何机构的一切该类资料。   第9.03节 保险。借款人对使用信贷资金购买的进口货物,应就其在货物到达使用或安装地点前的获得、运输、交货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保险或促成其保险,或对其保险事宜设置足额的准备金。这种保险的任何赔偿应以能够自由使用于重置或修理该货物的通货支付。   第9.04节 货物与劳务的使用。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促使由开发信贷资金所支付的一切货物和劳务仅限于该项目所规定的用途上。   第9.05节 计划与进程表。借款人在准备就绪后,应立刻按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详细程度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向协会提供该项目的任何计划、规格说明书、报告、合同文件、施工和采购进程表,以及对上述文件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增加的内容。   第9.06节 记录与报告。(a)借款人应:(i)保存记载和监测项目进程的完整的记录和程序,(包括项目的费用和从中得到的收益),以分清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与劳务,并说明它们在项目上的使用;(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访问项目中包含的任何设施和建筑工地,检查使用开发信贷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规定,与借款人应尽义务有关的任何厂房、安装物、工地、工程、建筑物、财产、设施、记录及单据;(iii)定期向协会提供协会所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料,项目的费用,如适宜的话它将取得的收益,信贷资金的支出情况以及使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   (b)使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劳务在授予任何合同后,协会得据以公布被授予合同一方的名称、国籍以及合同价格的说明。   (c)项目一经完成,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截止期后的6个月或者借款人和协会可能为此商定的更晚的日期,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准备并向协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该项目的执行及初期运行情况,该项目的费用和从中已取得和将要取得的收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借款人和协会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和信贷目标的实际情况。   9.07节 维修。借款人应始终保持或促使保持与项目有关的一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并应按需要及时地使或促使该设施得到一切必要的修理和更新。   经9.08节 土地的取得。借款人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各种必要的行动以便按需要或在需要时获得为执行项目所需要的所有土地及土地有关的各项权利,并应在协会要求时,及时向协会提供协会所满意的证据,证明此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各项权利都已取得并可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目的。    第十条 开发信贷协定的必须执行性;未能行使权利;仲裁   第10.01节 必须执行性。任何国家或其政治分部门尽管其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和协会的权利和义务仍应根据协定的条款有效并必须执行。无论是借款人或协会都无权在根据本条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中,以《协会协定》的任何条款为由主张本通则或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能执行。   第10.02节 未能行使权利。任何一方拖延行使或忽略行使其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而具有的对于任何违约所应有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都不得有损于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也不得被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或被视为默认这种违约。该方对任何违约事件所采取的行为或表示的默认,都不得影响或有损于该方对任何其他的或以后的违约事件应有的权利或补救办法。   第10.03节 仲裁。(a)开发信贷协定双方对协定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根据开发信贷协定而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应提交下文所规定的仲裁法庭进行仲裁。   (b)此类仲裁的双方,一方应为协会,另一方应为借款人。   (c)仲裁法庭应由经指派的如下3名仲裁人组成:一名仲裁人应由协会指派;第二名仲裁人应由借款人指派;第三名仲裁人(以下有时称作“裁决人”)应由当事双方协商后指派;或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指派;或未能由院长指派时,可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派。如果有一方未能指派出一名仲裁人,则该仲裁人应由裁决人指派。如果根据本节规定所指派的仲裁人辞职、死亡或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按上述规定的指派原仲裁人的方式指派其继任仲裁人,并且该继任人应拥有原仲裁人的一切权力和职责。   (d)当一方接到另一方根据本节提出仲裁诉讼的通知时,仲裁诉讼即可成立。此类通知应包括一项声明,阐明将提交仲裁的争议和权利要求的性质,所谋求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的性质以及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另一方应在此通知后30天内,将他们所指派的仲裁人的姓名通知提出诉讼的一方。   (e)如果在提出诉讼的通知后60天内,当事双方未能就裁决人问题统一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本节(c)款的规定,要求指派一名裁决人。   (f)仲裁法庭应在裁决人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此后,应由仲裁法庭决定于何时、何地开庭。   (g)仲裁法庭应决定与其权限有关的一切问题,并除双方另行商定者外,根据本节各款规定决定其程序。仲裁法庭的一切决定均应经多数票通过。   (h)仲裁法庭应公正地倾听当事各方的意见,并应作出书面裁决。此类裁决可以缺席裁定。由仲裁法庭多数成员签署的裁决书即构成该法庭的裁决。经签字的裁决书副本应送达当事双方各一份。任何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并对开发信贷协定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各方都应遵守并执行仲裁法庭根据本节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裁决。   (i)当事各方应确定仲裁人和执行仲裁诉讼时所需要的其他人员的酬金。如果当事各方在仲裁法庭开庭前未能就此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法庭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金额。当事各方应各自支付自己的仲裁诉讼费。仲裁法庭的费用应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担。与仲裁法庭费用的分摊与支付此类费用的程序有关的任何问题,均应由仲裁法庭决定。   (j)开发信贷协定各方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或任何一方根据上述协议而对另一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都应根据本节所阐明的仲裁规定谋求解决,而不采用任何其他程序。   (k)协会无权对借款人就裁决书作出判决,通过执行对借款人实施裁决,或为强制执行裁决而对借款人寻求其他补救办法。但如果对借款人施行这项程序有其他依据可援用,而不是以本节的规定为理由,则不在此限。如果在裁决书副本送达当事双方后30天内协会未能遵照执行裁决,借款人可对协会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强制执行裁决。   (l)与本节涉及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或与执行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裁决的有关的通知或传票的传送,均应按照第11.01节所规定的方式进行。开发信贷协定各方放弃对传送这类通知或传票的任何的和所有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11.01节 通知要求。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开发信贷协定各方期待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所要求或允许发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请求,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除了在第12.03节中另作的规定外,当此类通知或请求以专人送交、邮寄、电报、海底电报、电传或无线电报的方式发往必须或允许发给的那一方的地址时,该通知或请求就应被认为已经正式发出或提交;该地址应是在贷款协定或担保协定中书明,或是该方指定并通知了发出通知或提出请求那一方的另外的地址。   第11.02节 授权证明。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权代表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或许可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的一个或几个人员的权限,并且向协会提供每一人员的签字真样。   第11.03节 代表借款人的行动。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采取的任何行动和开发信贷协定要求或允许的,以借款人名义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可由开发信贷协定为本节的目的指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代表或由该代表以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员可以代表借款人签署书面文件以代表借款人同意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任何修改或扩充,假如该代表认为在当时情况下这种修改或扩充是合理的,并不会使借款人在开发信贷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协会可以接受由该代表或其他人员签署的任何这类文件为确凿证据,证明该代表认为由这类文件而生效的对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扩充,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不会使借款人在上述协定中承担的义务有实质性的增加。   第11.04节 相同文本的签署。每个开发信贷协定可以签署几份相同文本,每份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生效日;终止   第12.01节 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先决条件。开发信贷协定只有向协会提供下列协会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方能生效:   (a)代表借款人对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签署和递送,已得到所有必要的政府和法人的正式授权或核准;   (b)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的作为生效条件的所有其他事项均已实现。   第12.02节 法律意见书及证明书。作为第12.01节所要求提供的证明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协会提供一份或几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协会所能接受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或如果协会提出这样要求时,向协会提供一份协会认为满意的、由借款人有资格的官员出具的证明书。上述证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证明开发信贷协定已由借款人正式批准,并已代表借款人签署和递送,开发信贷协定的条款对借款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b)开发信贷协定中所明确规定的或协会所合理要求的与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12.03节 生效日。(a)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商定,开发信贷协定应从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表示接受第12.01节所要求提交的证明之日起生效。   (b)假如在生效日之前发生了任何情况,使银行有权在开发信贷协定假如已生效时暂停借款人由信贷帐户提款的权利,协会可以将本节(a)款中所提及的通知推迟发出,直至这种情况不复存在为止。   第12.04节 由于未能生效而终止开发信贷协定。如果开发信贷协定未能于它为本节的目的所规定的日期生效,则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各方在该协定中的所有义务都将全部终止,除非协会在考虑了延误的原因后,为本节的目的而另定一个较晚的日期。协会应将这一较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12.05节 开发信贷协定在归还全部贷款后终止。当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所有本金,以及所有随信贷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已偿还时,则开发信贷协定以及各方在这些协定中所有义务,均应随之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