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73/78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8-28 1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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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第13G条由下文取代:
“第13G条
防止碰撞或搁浅事故中的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
(1) 本条应:
(a) 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 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及
(b) 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 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
(c) 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 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 (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 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 规定,且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 定。
(2) 就本条而言:
(a) “重柴油”系指除那些当按本组织接受的方式试验时,在不超过340:C时 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 “燃油”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 的用作产生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 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a) “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 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 滑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 舶;
(b) “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 2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 油的油船和30,000载重吨及以上作为货物载运其它油类的船舶 ;
(c) “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上述(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
(4) 适用本条的油船应根据下表规定的年份,在不晚于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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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船类别 │ 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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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1979年和1980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1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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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交船的船舶,2010年* ┃
┃ │1985年交船的船舶,2011年* ┃
┃ │1986年交船的船舶,2012年* ┃
┃ │1987年交船的船舶,2013年* ┃
┃ │1988年交船的船舶,2014年* ┃
┃ │1989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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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类 │1973年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3年 ┃
┃ │1974年和1975年交船的船舶,2004年 ┃
┃ │1976年和1977年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交船的船舶,2010年 ┃
┃ │1985年交船的船舶,2011年 ┃
┃ │1986年交船的船舶,2012年 ┃
┃ │1987年交船的船舶,2013年 ┃
┃ │1988年交船的船舶,2014年 ┃
┃ │1989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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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满足第(7)款的规定。
(5) 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
(a) 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 长度的双层底或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 双层壳,但不满足免除本条第(1)(c)款规定的条件,主管机关 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营运,条件是 :
(i) 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
(ii) 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 的条件;
(iii) 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
(iv) 这类船舶的营运期尚未达到交船日期后的25年。
(b) 对于本款(a)项所指以外的符合本条第(6)款(a)或(b)规 定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 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营运,条件是此种继续营运不超出船舶在2017年 的交船周年日或船龄达到交船日后25年,取其早者。
(6) 船龄在交船日后25年及以上的第1类油轮须符合下述二者之一:
(a) 边舱或双层底舱不用于装油且满足第13E(4)条的宽度和高度要 求,这些边舱或双层底舱在船舶整个深度范围内的每一舷至少覆盖30%Lt, 或者在长度Lt范围内,至少覆盖30%船底投影面积。其中Lt与 第13E(2)条的定义相同;或
(b) 油船采用静压平衡装载,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7) 主管机关可允许第1类油船在2005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第2类油船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继续运营,但必须符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该计划可以被修正,只要该修正系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并发生效力。
(8) (a) 允许某一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适用本条第(5)款或允许、中 止、撤消或拒绝船舶适用本条第(7)款的一国主管机关须向国际海 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国,供其知晓并 采取适当行动(如果需要的话)。
(b) 本公约的当事国有权拒绝依照本条第(5)款运营的油船进入其管辖 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 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国供其知晓。”
《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录II修正案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格式B)附件修正案
2 原第5.8.4段由下文代替:
“5.8.4 本船须满足第13G条并且:
.1 要求符合第13F条,不晚于:□
.2 下述舱室或处所的布置不用于装载油类□
.3 配有根据第MEPC.64(36)号决议于批准的操作手 册□
.4 根据第13G(5)(a)条获准继续营运..□
.5 根据第13G(5)(b)条获准继续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