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朝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期限的换文
发布日期:2006-08-31 12:13:40
阅读次数:1653
中朝关于延长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期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10月)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委托,就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签订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谨向贵国政府建议:再延长其有效期五年;如该协定期满前一年任何一方均未通过书面提出废除,则自动顺延五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如接到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建议的照会,就认为达成了协议。
外务省借此机会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
朝鲜外务省
(印)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八日于平壤
(二)我方去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致意并谨通知,大使馆收到了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日外务省的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本复照和外务省上述照会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上述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印)
一九六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