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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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8-31 12:14:15 阅读次数:1736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   “第13G条 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   (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   (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   (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   (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   (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   (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   (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 ┏━━━━┯━━━━━━━━━━━━━━━━━━━━━━━━━━━━┓ ┃油船类别│            日期和年份           ┃ ┠────┼────────────────────────────┨ ┃  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       ┃ ┃    │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  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       ┃ ┃   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 ┃ ┃  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            ┃ ┃    │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            ┃ ┃    │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                ┃ ┃    │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                ┃ ┃    │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             ┃ ┗━━━━┷━━━━━━━━━━━━━━━━━━━━━━━━━━━━┛   (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   (a)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   (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   (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   (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船龄满25年之日。   (6)船龄达到或超过交船日后15年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必须符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状况评估计划》。该计划可以被修正,只要该修正系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生效和产生效力。   (7)如果认为状况评估计划的结果证明船舶适合继续运营,主管机关可允许第2类和第3类油船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之后继续运营,条件是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船舶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或船龄达到交船后25年之日,以早者为准。   (8)(a)允许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适用本条第(5)款或允许、中止、撤消或拒绝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适用本条第(7)款的当事国主管机关应即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各国,供其知晓并采取适当行动。   (b)本公约的当事国有权拒绝依照下述规定运营的油船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ⅰ)本条第(5)款,船舶在2015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或   (ⅱ)本条第(7)款。   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国应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的当事各国供其知晓。   二、在第13G条后增加下述新条款:   “第13H条 防止运输重油油船的油污染   (1)本条应:   (a)适用于600载重吨及以上运输重油的油船,无论其交付日期为何;及   (b)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重油”系指下述任一油类:   (a)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立方米的原油;   (b)在15℃时密度高于900kg/立方米或50℃时流动粘度高于180m㎡/s的燃油;   (c)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3)适用本条的油船除应符合第13G条的适用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条(4)至(8)款的规定。   (4)除本条第(5)、(6)和(7)款的规定外,适用本条的油船:   (a)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应不迟于2005年4月5日符合本附则13F条的要求;或   (b)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油船,应不迟于2008年的交船周年日设置符合本附则第13F(7)(a)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和按第13F(3)(a)条要求设置的符合第13F(7)(b)条关于距离w要求的边舱或处所。   (5)对于5000载重吨以上运输重油的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b)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   (a)2003年12月4日该船尚在服役;   (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   (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   (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的25年。   (6)(a)考虑到船舶的大小、船龄、运营区域及其结构状况,如认为根据第13G(6)条进行的状况评估计划的结果证明船舶适合继续运营,该主管机关可允许5,000载重吨及以上、运输在15℃时的密度高于900kg/立方米但低于945kg/立方米原油的油船,在超过本条第(4)(a)款所规定日期后继续运营,条件是此种继续运营不超过船龄达到交船日后25年之日。   (b)考虑到船舶的大小、船龄、运营区域及其结构状况,如主管机关认为船舶适合继续运营,主管机关可允许6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运输重油的油船,在超过本条第(4)(b)款所规定日期的后继续运营,条件是此种继续运营不超过船龄达到交船日后25年之日。   (7)本公约当事国的主管机关可免除600载重吨及以上运输重油的油船适用本条的规定,条件是该油船:   (a)只从事其管辖区内的航行,或作为重油的浮动储存装置仅在其管辖区内作业;或   (b)只从事另一当事国管辖区内的航行,或作为重油的浮动储存装置在另一当事国管辖区内进行作业,条件是该油船拟运营或作业所在管辖区的当事国同意该油船在其管辖区内运营或作业。   (8)(a)允许、中止、撤消或拒绝有权悬挂其船旗的船舶适用本条第(5)、(6)和(7)款的当事国主管机关应即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并采取适当行动。   (b)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本公约的当事国有权拒绝依照本条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运营的油船进入其管辖下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或拒绝在其管辖区内进行船对船驳运重油,除非出于船舶安全或海上救生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国须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有关细节,以便将其散发给本公约各当事国供其知晓。”   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第5.8.4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8.4 本船适用第13G条,并且:   .1 被要求符合第13F条,不晚于..............................□   .2 下述舱室或处所被布置成不用于装载油类...................□   .3 根据第13G(5)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4 根据第13G(7)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四、在《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B第5.8.5段后新增以下内容:   “5.8.6 本船适用第13H条,并且:   .1 被要求须符合第13H条,不晚于............................□   .2 根据第13H(5)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3 根据第13H(6)(a)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4 根据第13H(6)(b)条获准继续运营至....................□   .5 根据第13H(7)(b)条免除第13H条的要求         □   5.8.7 本船不适用第13H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