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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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发布日期:2006-08-31 12:15:41 阅读次数:1737
《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1 在第1.1段的最后一句中的“……《符合证明》”字样后插入下列词语:“或《临时符合证明》(如适用)”   2 在第2段中,将“第13G(7)条”一词换成“第13G(6)和(7)条及第13H(6)(a)条”,并删去“第MEPC.95(46)号决议”一词。   3 删除第3.3段,并将原第3.4和3.5段分别重新编号为第3.3和3.4段。   4 删除第3.6段,并将原第3.7段重新编号为第3.5段。   5 增加以下新的第3.6段,并将原第3.8至3.14段重新编号为第3.7至3.13段。   “3.6 “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3)(a)或(b)条规定吨位的油船。”   6 将第4.3段用下列内容代替:   “4.3 主管机关应要求悬挂其国旗的适用第13G(7)条的第2类和第3类油轮在第5.1.2段提及的期间内停止营运,直到发给这些油船有效的《符合证明》。”   7 将第5.1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1 适用范围   CAS的要求适用于:   .1 按第13G(6)条,5,000载重吨及以上且交船日之后15年及以上的油船。   .2 适用第13G(7)条,申请授权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后继续营运的油船;和   .3 按第13H(6)(a)条,5,000载重吨及以上且交船之日后15年及以上的运输原油的油船,这些原油在15℃时的密度大于900kg/立方米但小于945kg/立方米。”   8 将第5.3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5.3.1 CAS检验应协同加强检验计划进行。   5.3.2 按第13G(6)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05年4月5日后或船舶达到15年船龄时(以晚者为准)计划安排的首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3 按第13G(7)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之前计划安排的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4 按第13H(6)(a)条的首次CAS检验应与2005年4月5日后计划安排的首次中期检验或换新检验同时进行。   5.3.5 如果在按第5.3.2段进行CAS检验后签发的《符合证明》的有效期超出该船在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则该CAS检验可被视为根据第13G(7)条进行的首次CAS检验。   5.3.6 为更新《符合证明》所需的任何后续CAS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6个月。   5.3.7 尽管有以上规定,在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后,公司可以选择在早于上文提及的计划检验日期进行CAS检验,条件是符合CAS的所有要求。”   9 将第6.1.1.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6.1.1.7 此种放宽在任何时候都应在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前留给被认可组织充足的时间按第13G(6)条或第13H(6)(a)条完成CAS检验和签发《临时符合证明》,或如果适用,留给主管机关充足的时间按第13G(7)条复审CAS最终检验报告并签发《符合证明》。”   10 将第10.2.2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0.2.2 被认可组织应尽快将CAS最终报告提交给主管机关,并且: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   .2 对于根据第13G(7)条进行的CAS检验,应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3个月或在要求船舶取得《符合证明》之日2个月前,以早者为准。”   11 在第11.1段中,“第1类和第2类”一词换成“第2类和第3类”。   12 将第13.1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1 主管机关应根据其程序,向完成状况评估计划并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船舶签发一份《符合证明》。   该证明的签发:   .1 对于根据第13G(6)条或13H(6)(a)条规定的CAS,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   .2 根据第13G(7)条规定的CAS,对于首次CAS检验,不晚于CAS检验完成后5个月或2010年的交船周年日,以早者为准;对于随后的CAS检验,不晚于《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届满之日。”   13 将第13.6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6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应自CAS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6个月。”   14 将第13.7段用以下内容代替:   “13.7 根据第13G(6)条或第13H(6)(a)条进行CAS检验的认可组织,如果对检验结果满意,应签发一份《临时符合证明》,其格式如附录1中的范本,有效期不超过5个月。《临时符合证明》在其有效期内或在《符合证明》签发之日前将继续有效,以早者为准,并应被《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缔约国所接受。”   15 在附录1中,在“第MEPC.94(46)号决议”之前插入“经修正的”一词(有两处)。   16 在附录1中,在第2点之后增加下列内容:   “CAS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17 在附录1中,在《符合证明》格式后,增加本文件所附的《临时符合证明》格式。   18 在附录3中,删去第1.1.1段中的“以第MEPC.99(48)号决议”字样。 《临时符合证明》的格式 临时符合证明   本证明系根据状况评估计划(经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的规定,由__________签发: (被认可组织的全称) 船舶细节   船名__________   船舶编号或呼号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   总吨位__________   船舶载重量(公吨)__________   IMO编号__________   油船类别__________   兹证明:   1 本船已根据状况评估计划(CAS)(经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CAS所涉及的本船结构状况在各个方面均令人满意,船舶符合CAS的检验要求。   CAS检验完成日期:日/月/年。   本证明有效期至________,或至本证明签发之日,以早者为准。   签发于________      (发证地点)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认可组织的钢印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