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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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件“第四、五、八、九条的修改条款

发布日期:2006-08-31 12:21:14 阅读次数:1512
对“中波科技合作非外汇对等交流科技人员共同条  件”第四、五、八、九条的修改条款  一、 第四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根据两国科技合作协定的所规定期限,按一级旅馆标准向派遣一方的科技人员提供住房,按照一级旅馆的中等就餐标准向其提供伙食并发给零用费。中方每人每天发八元人民币,波方每人每天发五百兹罗提。   双方使馆主管科技合作的人员参加专家的活动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如患病或遇到意外事故时,接待一方提供必要的免费医疗。  二、 第五条改为:   接待一方应负担派遣方的科技人员赴首都以外地区考察的旅费。  三、 第八条可增加:   如遇特殊情况,考察组不能按期返程时,接待一方应负责安排食宿,超协议接待费用,将计入两国人天数。   (以上三条摘自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议定书》附件五)  四、 第九条改为:   “科技人员在考察中所用的工作语言是中文、波文、俄文或英文,所需翻译人员一般由接待一方配备。在个别情况下,派遣一方可自带翻译人员,其国外费用由派遣一方担负。派遣一方应提前一个月将所用工作语种通知接待一方。”   (该条摘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日在华沙签订的《中波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议定书》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