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31 12: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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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在下面签署的各全权代表以他们各自政府的名义:
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它的气体,以及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一切类似的方法,已经为文明世界的公正舆论所谴责;并鉴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参加的条约中已经宣布禁止其使用;为了使这项禁令成为公认的对国际良知和实践具有同样拘束力的国际法一部分;
兹宣告:
各缔约国如果不是禁止这种使用的条约的参加国,应接受这项禁令,并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不得使用细菌方法作战,以及同意根据本宣言的条款,在缔约国之间相互约束。
各缔约国应尽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国家加入本议定书。加入应通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由后者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并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尽速予以批准,并应载明本日的日期。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应交存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并由该政府将批准书的交存立即通知每一签字国和加入国。
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和加入文件应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库内。
本议定书在每一个签字国将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对该国生效,此后,该国同已交存批准书的其他国家之间即应受其约束。
各全权代表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共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