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一九六六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发布日期:2006-08-31 13: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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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
关于一九六六年购买缅甸大米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66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继续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购买,缅甸联邦政府同意出售一九六六年所产的大米十万长吨,其中雅净缅甸15%七万长吨,依玛达缅甸15%三万长吨。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雅净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格(F.O.B)每长吨(净重)四十六英镑,依玛达缅甸15%的价格定为缅甸港口离岸价(F.O.B)每长吨(净重)四十六英镑十先令。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十万长吨大米的价款,通过双方一九六一年一月九日签订的支付协定支付,只要上述支付协定有效;此后,支付将根据一九六六年四月八日双方签订之大米出售合同之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缅甸联邦政府购买的十万长吨大米,由缅甸港口装运,分月运大米的数量将由双方执行机构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的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缅甸联邦政府方面是缅玛出进口公司。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四月八日在仰光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英文、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缅甸联邦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权代表
耿 飚 巴 拉
(签字) (签字)